先刑后民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18:54
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办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现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触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许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一起,顺便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独自就其间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定。
“先刑后民”作为我国经济审判中的一个准则,已被大多数法令工作者所供认,但在我国现行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却很难找到非常详细的规则。当人们尽头检索而找不到清晰答案之后,又大都认为“先刑后民”仅仅人们在审判工作中的习气做法,作为一种准则,实质上并不存在。
榜首,主体相关。
即民事案子中的当事人,一起又是刑事案子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此刻只需刑事案子与民事案子并非依据同一法令联系,即便有主体相关,也应别离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独立处理,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比方,甲向乙借钱不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和甲、乙嗣后因其他小事争斗致其间一人重伤而发作的刑事犯罪问题,即因刑事、民事两种法令联系之间彼此无涉、彼此无关而应别离处理。但除了有主体相关外,刑事、民事法令联系上也存在彼此联络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则应依现实相关的判别而定。
第二,现实相关。
现实相关又分两种状况:
(1)现实相同,即民事案子、刑事案子的发作依据同一法令现实。此刻一般均应予以“先刑后民”的处理。例如甲乙间签定买卖合同,过后发作争议。甲可能以合同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也能够合同欺诈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引发刑事诉讼,两种诉讼的现实根底均系甲、乙之间的合同联系。在此景象下,即应当遵从“先刑后民”的处理方法,优先处理合同欺诈罪的刑事案子。
别的,在现实相同的景象下,应当留意将“先刑后民”与刑事顺便民事相差异,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是否可独立成案,只要当刑事部分、民事部别离离构成独立的案子时,才有进一步考虑“先刑后民”问题的必要,假如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不只根底现实相同,并且民事部分的处理完全能够被刑事部分的处理所吸收、容纳,这就归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了,不再触及刑民先后问题。例如甲在与乙的争斗中致乙重伤,乙向甲建议侵权损害赔偿的恳求即应在甲成心伤害罪的刑事诉讼中顺便一起处理,而不再予以独自处理,也就没有刑民先后的问题了。
(2)现实相关,即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并非依据同一法令联系发作,而是由不同性质的根底现实引起,但不同根底现实之间存在亲近相关。此刻是否可依照“先刑后民”方法予以处理,不能混为一谈,须依据个案实际状况,经比对不同性质根底现实间的相关程度后而定。例如在存款冒领纠纷案子中,储户既能够冒领者偷盗存单,冒领存款的犯罪行为引发刑事诉讼,又可依据与银行间的储蓄合同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前一诉讼的根底现实是冒领者偷盗、冒领的犯罪行为,后一诉讼的根底现实在于银行未尽留意责任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的违约行为。此种状况下,不一定实施“先刑后民”,两案可别离审理。但若改动一下案情,民事诉讼中银行以储户涉嫌与冒领者通谋骗得存款为由提出抗辩时,因银行是否应承当违约责任须依据储户是否有欺诈行为而定,此刻则应实施“先刑后民”,间断民事案子的审理。
第三,标的物相关。即刑事案子所触及的详细资产一起也是另一个民事案子所争议的标的物。此种状况下,准则上应按“先刑后民”处理。例如甲涉嫌欺诈得得货品,后又签定购销合同将该货品卖于乙,该批货品自身便是被欺诈的资产,一起又成为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联系、货品所有权确实定有赖于甲欺诈行为的确定成果,故应先行处理刑事案子,民事纠纷应间断审理。
民商事案子是否需求等候刑事案子,一个归纳的规范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五)关于间断诉讼的规则——“本案有必要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的”。因而,什么状况下适用“先刑后民”,归根到底还有赖于依据个案的实际状况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间相关性质和程度的判别。只要在刑事案子的处理成果对民事案子的处理成果足以发作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子,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
“先刑后民”作为我国经济审判中的一个准则,已被大多数法令工作者所供认,但在我国现行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却很难找到非常详细的规则。当人们尽头检索而找不到清晰答案之后,又大都认为“先刑后民”仅仅人们在审判工作中的习气做法,作为一种准则,实质上并不存在。
榜首,主体相关。
即民事案子中的当事人,一起又是刑事案子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此刻只需刑事案子与民事案子并非依据同一法令联系,即便有主体相关,也应别离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独立处理,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比方,甲向乙借钱不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民事纠纷,和甲、乙嗣后因其他小事争斗致其间一人重伤而发作的刑事犯罪问题,即因刑事、民事两种法令联系之间彼此无涉、彼此无关而应别离处理。但除了有主体相关外,刑事、民事法令联系上也存在彼此联络时,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则应依现实相关的判别而定。
第二,现实相关。
现实相关又分两种状况:
(1)现实相同,即民事案子、刑事案子的发作依据同一法令现实。此刻一般均应予以“先刑后民”的处理。例如甲乙间签定买卖合同,过后发作争议。甲可能以合同欺诈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也能够合同欺诈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引发刑事诉讼,两种诉讼的现实根底均系甲、乙之间的合同联系。在此景象下,即应当遵从“先刑后民”的处理方法,优先处理合同欺诈罪的刑事案子。
别的,在现实相同的景象下,应当留意将“先刑后民”与刑事顺便民事相差异,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刑事部分、民事部分是否可独立成案,只要当刑事部分、民事部别离离构成独立的案子时,才有进一步考虑“先刑后民”问题的必要,假如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不只根底现实相同,并且民事部分的处理完全能够被刑事部分的处理所吸收、容纳,这就归于刑事顺便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了,不再触及刑民先后问题。例如甲在与乙的争斗中致乙重伤,乙向甲建议侵权损害赔偿的恳求即应在甲成心伤害罪的刑事诉讼中顺便一起处理,而不再予以独自处理,也就没有刑民先后的问题了。
(2)现实相关,即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并非依据同一法令联系发作,而是由不同性质的根底现实引起,但不同根底现实之间存在亲近相关。此刻是否可依照“先刑后民”方法予以处理,不能混为一谈,须依据个案实际状况,经比对不同性质根底现实间的相关程度后而定。例如在存款冒领纠纷案子中,储户既能够冒领者偷盗存单,冒领存款的犯罪行为引发刑事诉讼,又可依据与银行间的储蓄合同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前一诉讼的根底现实是冒领者偷盗、冒领的犯罪行为,后一诉讼的根底现实在于银行未尽留意责任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的违约行为。此种状况下,不一定实施“先刑后民”,两案可别离审理。但若改动一下案情,民事诉讼中银行以储户涉嫌与冒领者通谋骗得存款为由提出抗辩时,因银行是否应承当违约责任须依据储户是否有欺诈行为而定,此刻则应实施“先刑后民”,间断民事案子的审理。
第三,标的物相关。即刑事案子所触及的详细资产一起也是另一个民事案子所争议的标的物。此种状况下,准则上应按“先刑后民”处理。例如甲涉嫌欺诈得得货品,后又签定购销合同将该货品卖于乙,该批货品自身便是被欺诈的资产,一起又成为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联系、货品所有权确实定有赖于甲欺诈行为的确定成果,故应先行处理刑事案子,民事纠纷应间断审理。
民商事案子是否需求等候刑事案子,一个归纳的规范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五)关于间断诉讼的规则——“本案有必要以另一案的审理成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没有审结的”。因而,什么状况下适用“先刑后民”,归根到底还有赖于依据个案的实际状况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间相关性质和程度的判别。只要在刑事案子的处理成果对民事案子的处理成果足以发作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子,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