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经营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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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依据我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条:“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维护;”之规定,顾客应该是为个人的意图购买或运用产品和承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即顾客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榜首,顾客应当是公民为日子意图而进行的消费,假如消费的意图是用于出产,则不归于顾客领域;第二,顾客应当是产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含产品,也包含服务;第四,顾客主要是指个人消费。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为诈骗行为。”之规定,可知构成诈骗行为一般有必要具有以下4个要件:榜首,诈骗人有诈骗的成心。诈骗的成心,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说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堕入过错知道,而期望或放纵这种成果的发作。诈骗的成心包含两方面:一是陈说虚伪现实的成心;二是诱使别人堕入过错知道的成心;第二,诈骗人施行了诈骗行为。诈骗行为,是指诈骗人成心陈说过错现实或成心隐秘实在状况使别人堕入过错知道的行为。成心陈说过错现实和成心隐秘实在状况是构成诈骗行为的两个方面。成心陈说过错现实的行为,例如将冒充伪劣产品说成质优价廉;第三,被诈骗人因诈骗而堕入过错。所谓过错,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状况的知道缺点。构成诈骗,一般有必要是被诈骗人的过错知道与诈骗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被诈骗人因过错而为意思表明。假如被诈骗人的意思表明并不是因诈骗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诈骗。这表明被诈骗人的意思表明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络。
何种状况构成消费诈骗呢?运营者在向顾客供给产品或服务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诈骗顾客行为:
(一)出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
(二)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出售的产品份量缺乏的;
(三)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欺骗性价格表明出售产品的;
(五)以虚伪的产品阐明、产品规范、什物样品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实在称号和符号出售产品的;
(七)采纳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的出售诱导的;
(八)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
(九)使用播送、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产品作虚伪宣扬的;
(十)骗得顾客预付款的;
(十一)使用邮购出售骗得价款而不供给或许不依照约好条件供给产品的;
(十二)以虚伪“有奖出售”、“还本出售”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伪或许不正当手段诈骗顾客的行为。
首要,依据我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条:“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维护;”之规定,顾客应该是为个人的意图购买或运用产品和承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即顾客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榜首,顾客应当是公民为日子意图而进行的消费,假如消费的意图是用于出产,则不归于顾客领域;第二,顾客应当是产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含产品,也包含服务;第四,顾客主要是指个人消费。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为诈骗行为。”之规定,可知构成诈骗行为一般有必要具有以下4个要件:榜首,诈骗人有诈骗的成心。诈骗的成心,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说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堕入过错知道,而期望或放纵这种成果的发作。诈骗的成心包含两方面:一是陈说虚伪现实的成心;二是诱使别人堕入过错知道的成心;第二,诈骗人施行了诈骗行为。诈骗行为,是指诈骗人成心陈说过错现实或成心隐秘实在状况使别人堕入过错知道的行为。成心陈说过错现实和成心隐秘实在状况是构成诈骗行为的两个方面。成心陈说过错现实的行为,例如将冒充伪劣产品说成质优价廉;第三,被诈骗人因诈骗而堕入过错。所谓过错,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状况的知道缺点。构成诈骗,一般有必要是被诈骗人的过错知道与诈骗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被诈骗人因过错而为意思表明。假如被诈骗人的意思表明并不是因诈骗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诈骗。这表明被诈骗人的意思表明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络。
何种状况构成消费诈骗呢?运营者在向顾客供给产品或服务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诈骗顾客行为:
(一)出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
(二)采纳虚伪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出售的产品份量缺乏的;
(三)出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伪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许其他欺骗性价格表明出售产品的;
(五)以虚伪的产品阐明、产品规范、什物样品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实在称号和符号出售产品的;
(七)采纳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的出售诱导的;
(八)作虚伪的现场演示和阐明的;
(九)使用播送、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产品作虚伪宣扬的;
(十)骗得顾客预付款的;
(十一)使用邮购出售骗得价款而不供给或许不依照约好条件供给产品的;
(十二)以虚伪“有奖出售”、“还本出售”等方法出售产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伪或许不正当手段诈骗顾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