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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应明确审理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4:07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审核准所遵从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施的一种对死刑案子的特别监督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侦办、申述、审判等程序均规则了诉讼期限,但只有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则。笔者以为,对死刑复核期限不做任何规则是不合适的,它已给法令制度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坏处。
首要,其直接的结果是很多死刑复核案子不能及时结案,导致被告人超期拘押,给拘押场所构成严重,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这一问题在全国各级看守所都普遍存在。死刑犯原本就片面恶性深,社会损害大,改造困难,加之长时刻拘押,数量很多,更给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构成沉重压力。为保护正常的监管次序,看守所不得不投入很多警力、物力和财力,对他们进行要点防备和改造。
其次是导致死刑判定长时刻处于不确定状况,一方面难以发挥死刑的震撼威力,另一方面又构成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不到及时改判。适用死刑的意图原本是为了对罪孽深重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对社会上的其他犯罪分子构成震撼。可是由于部分死刑复核案子久拖不决,致使一些罪当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犯罪分子在监所关押的时刻过长,给监管次序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以其为典范,抵抗侦办、审问,力求减轻和躲避处分。一起,又构成本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思想包袱较大,长时刻处于失望的精神状况,在关押期间心情极易呈现动摇,稍有不小心就会呈现事端。
更重要的是,死刑复核程序不规则审理期限构成了对法令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损坏。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它与其他诉讼程序一同组成了刑事诉讼的有机全体。在其他诉讼程序都有审理期限标准的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审理期限约束,从而使诉讼程序复核在进入死刑复核阶段成为一个未知数,这明显损坏了刑事诉讼全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一起,也带来了享有死刑复核权者怠于履行职责,难以对死刑复核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不能亲近联接等一系列问题,对刑事诉讼的严肃性构成了晦气影响。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加以标准有其合理性。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不只包含公平,还包含功率。在刑事诉讼中,公平与功率的联系应当是公平榜首,功率第二,尤其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由于人命关天,人死即不能复生,咱们更应该着重公平榜首。可是公平不是专一的,不考虑功率的公平也对错公平,正如那句法谚所说:迟到的正义对错正义。公平的优先位置也不是肯定的,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功率,不得不对公平的价值作出恰当的献身,例如关于一个的确该判处死刑,但在法定的期限内,又无满足依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就应宣告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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