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北京怎么划分新老经适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1:16【概念】经济适用住所是指依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所建造方案组织建造的住所。由国家统一下达方案,用地一般实施行政划拨的方法,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同意的收费实施折半征收,出售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准则确认。经济适用房相关于商品房具有3个明显特征:经济性、保证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商品住所。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所,北京怎样区分新老经适房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北京新老经适房的区分
北京的经适房是从1998年开端建造的,以天通苑、回龙观等一批经适房为代表。但前期的经适房面积较大,许多户型上百平米,并且审阅分配也不严厉。
2007年,北京实施了新的经适房准则,严厉规则了经适房的套型面积、出售目标、请求审阅、后期处理等方针。
关于已购经适房的再上市买卖,2008年4月市住建委出台方针,将之前和之后购买的经适房区分为老经适房和新经适房,实施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经适房上市相关方针
依照2008年4月公布的方针,未满5年的经适房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分经过摇号等方法,确认契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所保证处理部分按原价回购。
关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可上市,但需依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相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满5年后上市买卖的,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不过,关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定购房合同的“新经适房”,政府并没有抛弃回购的权力。关于满5年后上市出售的,区县住保部分仍要依照规则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所上市出售定见》。
无论是老房仍是新房,在平等价格条件下,其户口地点区县住保部分都可优先回购。
依据7月公布的方针,市住建委清晰表明,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定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子地点地的区县房管部分处理买卖过户手续,区县住保部分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所上市出售定见》。
以上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常识,谢谢您的阅览,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持续重视听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