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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2:06
第四十五条运用注册商标,其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由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别离不同状况,责令期限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或许由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管产品质量,诈骗顾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则。
本条实践牵涉商标的功用及怎么对注册商标进行办理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商标在调控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方面既有所等待,也多有质疑。商标权人将商标用于产品之上或供给的服务之中,以便使人辨认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别人所供给的产品或服务相差异。即商标具有辨认产品或服务的功用,这是商标的最基本的固有功用,并因而而将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的通用称号、通用符号等差异开来。与此相关的,能够派生出商标的以下三大功用:一是标明产品或服务的来历或出处;二是促进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供给者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三是广告宣传上的功用。
首要,商标开始是作为手工业者标明自己的私有权而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明的记号,后来发展到用以差异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和出处。由于这些产品或服务来自不同的公司或厂家,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工艺水平、经营办理和商业诺言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有差异。各市场主体要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制胜,必定寄希望于顾客能在很多的产品或服务供给者中选用自己的产品或由自己供给服务。但对广阔的顾客来说,不可能都具有辨别、差异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常识、经历和技术。在产品或所供给的服务上作上符号,也便是运用商标,就能协助顾客完成选择产品或服务的希望。其次,由于商标具有使人辨认出产品或服务归于谁的功用。商标附着于产品或所供给的服务上,即可标明该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出处。商业诺言好的公司企业会对顾客发生巨大的招引力,经过商标把顾客、产品或服务与公司企业联系起来。对顾客来说,同一种商标下所供给的产品或服务应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的同一性。一个不能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不会对广阔顾客发生招引力,顾客不会力争上游地去购买那些带有标明低质量、低层次的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因而,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供给者首要的使命,是有必要确保运用一个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的质量标准。使顾客能够依据商标所标明的产品质量去选购产品,选择服务,并多招引回头客。最终,商标凝聚着产品的质量和诺言。商标自身便是一个无声的广告,它能够标明产品或服务的来历和出处,能够使顾客了解是哪个公司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怎么。商标仍是广告宣传的中心。运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是产品和服务广告的首要方式和重要内容。附随产品和服务的商标,能促进顾客认牌购货,从而在市场上获得必定的比例。一起商标的广告功用也简单导致负面影响。一是极易导致对顾客的诈骗,夸张长处,隐秘问题和缺乏,使顾客受骗上当;二是过于着重商标的广告宣传功用,简单使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供给者认为经过商标的广告宣传就能够占领市场,获取经济利益,而疏忽了改善工艺,进步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依据以上原因,本条明确规则注册商标运用人对其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应当担任。凡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诈骗顾客行为的,应由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商标运用的办理工作中,从保护顾客的利益动身,监督产品质量,阻止诈骗顾客的行为,是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使命。
关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顾客的违法行为,依据不同情节和结果,能够独自或许兼并采纳下列手法处分:责令期限改正,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吊销注册商标。此外,对有毒、有害而且没有运用价值的产品,还应依法予以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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