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二条规则,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住被履行人占有的动产、挂号在被履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
听讼网小编和你一起来看看法院查封房子要处理哪些手续?
法院查封房产,但未奉告挂号机关,
发作争议时怎么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奉告挂号机关的极为罕见。即使不奉告挂号机关,假如被履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也不会有争议发作。即使有争议发作,假如挂号机关没有为被履行人处理处置该房产的权属挂号,争议也不会触及挂号机关。因此,这种争议的发作应一起具有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挂号机关;二是被履行人违法处置房产;三是挂号机关为其处理了权属挂号。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挂号机关,挂号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履行的事项。在这种状况下为当事人处理权属挂号,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当职责。可是关于被履行人来说,假如知道房子被查封,而依然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如转让或设定典当,这种处置是无效的。
在这种状况下,关于接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则处理:即接受房产的一方假如现已付出悉数价款并实践占有,且对此没有差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由于第十七条规则尽管用了“被履行人将其一切的需求处理过户挂号的产业出卖给第三人”的字句,可是其间的“被履行人”在是指在进行房子买卖时还不是“被履行人”,而是将成为“被履行人”;其间的“出卖给第三人”则是在房子被查封前,两边已发作房子买卖的民事行为。不然,该条后文就不会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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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但未奉告挂号机关,
发作争议时怎么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奉告挂号机关的极为罕见。即使不奉告挂号机关,假如被履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也不会有争议发作。即使有争议发作,假如挂号机关没有为被履行人处理处置该房产的权属挂号,争议也不会触及挂号机关。因此,这种争议的发作应一起具有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挂号机关;二是被履行人违法处置房产;三是挂号机关为其处理了权属挂号。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挂号机关,挂号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履行的事项。在这种状况下为当事人处理权属挂号,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当职责。可是关于被履行人来说,假如知道房子被查封,而依然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如转让或设定典当,这种处置是无效的。
在这种状况下,关于接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则处理:即接受房产的一方假如现已付出悉数价款并实践占有,且对此没有差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由于第十七条规则尽管用了“被履行人将其一切的需求处理过户挂号的产业出卖给第三人”的字句,可是其间的“被履行人”在是指在进行房子买卖时还不是“被履行人”,而是将成为“被履行人”;其间的“出卖给第三人”则是在房子被查封前,两边已发作房子买卖的民事行为。不然,该条后文就不会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