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涉外婚姻登记手续变更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4:38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爱人证明款式改变的告诉
(民办函〔2008〕78号 2008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来,外交部转来韩国有关部门照会,就韩国公民无爱人证明款式改变事宜知会我部。现将韩国公民婚姻状况资料改变状况告诉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韩国户籍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誊本”,改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婚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事项”栏中显现,共分为未婚、离婚、丧偶和已婚四种景象(“未婚”见附件1,“离婚”见附件2,“丧偶”见附件3,“已婚”见附件4),其间附件1、附件2、附件3三种方式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均标明当事人现在无爱人。
二、依据《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裔供给的无爱人证明确定问题的告诉》(民函〔2008〕49号)精力,自即日起,各地可将韩国有关部门出具的,标明韩方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作为无爱人证明选用。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涉韩婚姻登记时,应按照本告诉要求仔细检查婚姻当事人供给的有关证明资料,《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改变涉韩结婚登记证明资料有关问题的告诉》(民办函〔2007〕81号)即行废止。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办函〔2008〕78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收效日期】200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