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12:27
关于违法依据是多种多样的,当然在刑法上关于违法的依据是有严厉的规则的,不是什么都能够作依据的,所以在收集依据的时分,要考虑到这个依据是否契合法令的规则,是否是有用的。那么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具体的解说吧。
视听资料的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子现实的音响、活动印象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 图画等办法记载有常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含图片、拍摄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含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含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特色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必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检查都需求依托科学技能。
视听资料法令区域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则,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赞同私自录制其说话取得的资料,只需不是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如损害隐私)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如偷听)取得的,仍能够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的检查判别
检查判别是刑事诉讼中使用依据的关键性过程,是对依法收集到的依据资料进行查验、辨别和剖析,以承认其实在客观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在检查判别过程中咱们应清楚地知道到,视听资料虽具有前述长处,但一起也有以下缺点:一是视听资料易被假造。如录音带、录象带简单被冲刷、消磁、编排,电子计算机简单被输入病毒或改写数据。二是视听资料被篡改、假造后,仅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虚伪的视听资料依据一旦被司法人员误断为实在而予以选用,将会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因而只要认真地检查判别视听资料,才干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案子的实在状况。惟有采纳慎重情绪使用视听资料,方能到达兴利除弊之效。在对视听资料进行检查判别时一方面要留意检查的及时性,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及时进行检查,就难以确定怎么进一步收集弥补、完善依据,然后延误办案进程或损失查明案子的时机。另一方面要留意检查判别的正确性,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进行正确的检查判别,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对案情发生过错的知道,也使那些真实能够证明案情的视听资料不能发挥应有的证明效果。为了保证检查判别的正确,在对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时,应侧重留意以下六个方面:
(1)检查视听资料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检查制造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检查收集是否依法进行。
(2)检查视听资料中的声响、图象、数据等是否为客观现实,有无假造、夸张或篡改。
(3)检查视听资料是原始依据,仍是传来依据,看所记载的信息、反映的事情前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编排痕迹。
(4)检查视听资料反映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及其他依据是否共同并彼此印证,有无对立。
(5)对司法机关录制的视听资料,要检查其是否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法下制取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供给的视听资料要检查是否在要挟、诈骗、或许诱惑下录制的。
(6)检查视听资料的载体是否无缺,由于它直接关系到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视听资料所记载、反映的信息真伪的辨别,一般仅凭人的感官剖析是难以到达的,对视听资料的辨别,有必要依托现代科技手法。因而,可托付技能部分运用专门的技能设备进行判定。对视听资料进行检查判别时,判定手法必不可少,司法人员对此应予以注重。
视听资料的灵敏使用
经过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进行严厉的检查,做出正确地鉴别和判别,科学、灵敏地使用视听资料是司法机关指控违法、遏止翻供的有力保证。
一是在案子侦办阶段的使用。视听资料有助于及时、精确地查明违法现实,敏捷抄获违法分子。在特定的场所如监所、公共场所、重要职业部分等设备的录象监督设备,能够记载下各种违法活动及相关信息,使违法分子无法躲避侦办。在一些特别案子中,如依据“一对一”的贿赂案子,原始的录象依据效果特别巨大;在预审中,能够使用录象设备将预审违法嫌疑人的整个活动悉数录下来,既能够过后供办案人员复看,剖析违法嫌疑人的心态,拟定审问战略,又能够揭穿违法嫌疑人在预审中的无理辩解、反复无常。一起在预审时出示一些与案子现实有关的视听依据,击退其心思防地,促进违法嫌疑人提前告知违法现实。
二是在检查起诉阶段的使用。在此阶段若遇到以下三种状况时,应及时地灵敏使用视听资料。第一种状况,违法嫌疑人托言在侦办阶段曾被刑讯逼供的;第二种状况,辩护人对侦办机关、人员的程序、办法是否合法提出贰言的;第三种状况,审判机关对侦办阶段讯问违法嫌疑人程序有贰言可能会影响案子现实的确定的。笔者以为,把握了上述三种状况的使用,不只能及时遏止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翻供,有力批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并且能使审判机关作出客观公平的判定。在庭审中,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依据出示要求在法庭调查时当庭播映视听资料,使控诉依据直观、明晰地展现能取得杰出的庭审效果。
尽管视听资料是依据,可是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进行严厉的检查,做出正确地鉴别和判别,科学、灵敏地使用视听资料,这样在案子中才干起到效果。了解更多的法令常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视听资料的概念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子现实的音响、活动印象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一般以音响、 图画等办法记载有常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含图片、拍摄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含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含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特色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必定科技含量的载体;
2.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逼真性;
3.具有动态直观性;
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检查都需求依托科学技能。
视听资料法令区域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则,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赞同私自录制其说话取得的资料,只需不是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如损害隐私)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如偷听)取得的,仍能够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的检查判别
检查判别是刑事诉讼中使用依据的关键性过程,是对依法收集到的依据资料进行查验、辨别和剖析,以承认其实在客观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在检查判别过程中咱们应清楚地知道到,视听资料虽具有前述长处,但一起也有以下缺点:一是视听资料易被假造。如录音带、录象带简单被冲刷、消磁、编排,电子计算机简单被输入病毒或改写数据。二是视听资料被篡改、假造后,仅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虚伪的视听资料依据一旦被司法人员误断为实在而予以选用,将会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因而只要认真地检查判别视听资料,才干保证精确及时地查明案子的实在状况。惟有采纳慎重情绪使用视听资料,方能到达兴利除弊之效。在对视听资料进行检查判别时一方面要留意检查的及时性,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及时进行检查,就难以确定怎么进一步收集弥补、完善依据,然后延误办案进程或损失查明案子的时机。另一方面要留意检查判别的正确性,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如不进行正确的检查判别,就可能以假乱真,导致对案情发生过错的知道,也使那些真实能够证明案情的视听资料不能发挥应有的证明效果。为了保证检查判别的正确,在对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时,应侧重留意以下六个方面:
(1)检查视听资料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检查制造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检查收集是否依法进行。
(2)检查视听资料中的声响、图象、数据等是否为客观现实,有无假造、夸张或篡改。
(3)检查视听资料是原始依据,仍是传来依据,看所记载的信息、反映的事情前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无编排痕迹。
(4)检查视听资料反映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及其他依据是否共同并彼此印证,有无对立。
(5)对司法机关录制的视听资料,要检查其是否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法下制取的;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供给的视听资料要检查是否在要挟、诈骗、或许诱惑下录制的。
(6)检查视听资料的载体是否无缺,由于它直接关系到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视听资料所记载、反映的信息真伪的辨别,一般仅凭人的感官剖析是难以到达的,对视听资料的辨别,有必要依托现代科技手法。因而,可托付技能部分运用专门的技能设备进行判定。对视听资料进行检查判别时,判定手法必不可少,司法人员对此应予以注重。
视听资料的灵敏使用
经过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进行严厉的检查,做出正确地鉴别和判别,科学、灵敏地使用视听资料是司法机关指控违法、遏止翻供的有力保证。
一是在案子侦办阶段的使用。视听资料有助于及时、精确地查明违法现实,敏捷抄获违法分子。在特定的场所如监所、公共场所、重要职业部分等设备的录象监督设备,能够记载下各种违法活动及相关信息,使违法分子无法躲避侦办。在一些特别案子中,如依据“一对一”的贿赂案子,原始的录象依据效果特别巨大;在预审中,能够使用录象设备将预审违法嫌疑人的整个活动悉数录下来,既能够过后供办案人员复看,剖析违法嫌疑人的心态,拟定审问战略,又能够揭穿违法嫌疑人在预审中的无理辩解、反复无常。一起在预审时出示一些与案子现实有关的视听依据,击退其心思防地,促进违法嫌疑人提前告知违法现实。
二是在检查起诉阶段的使用。在此阶段若遇到以下三种状况时,应及时地灵敏使用视听资料。第一种状况,违法嫌疑人托言在侦办阶段曾被刑讯逼供的;第二种状况,辩护人对侦办机关、人员的程序、办法是否合法提出贰言的;第三种状况,审判机关对侦办阶段讯问违法嫌疑人程序有贰言可能会影响案子现实的确定的。笔者以为,把握了上述三种状况的使用,不只能及时遏止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翻供,有力批驳被告人的无理辩解,并且能使审判机关作出客观公平的判定。在庭审中,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依据出示要求在法庭调查时当庭播映视听资料,使控诉依据直观、明晰地展现能取得杰出的庭审效果。
尽管视听资料是依据,可是对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进行严厉的检查,做出正确地鉴别和判别,科学、灵敏地使用视听资料,这样在案子中才干起到效果。了解更多的法令常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