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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9:57
《公司法》对建议人民事职责的规则首要会集在第84条、91条、97条以及228条中。归纳起来,首要包含以下几种状况:
榜首、补偿职责。《公司法》第97条规则,在建立公司的过程中,因为建议人的过错致使公司遭到危害的,对公司承当补偿职责。依据《民法通则》第111、117、118以及119条的规则,当事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形成别人危害的,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这一规则相同适用于建议人。一起,建议人在建立过程中对公司或第三人形成危害,不应以过错为限,成心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危害的同更应负补偿职责。
第二、返还所募资金并附加利息。依据《公司法》第84、91及97条的规则,公司不能建立时,建议人应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利息的职责,首要发作在以下四种状况:
(1)建议人以征集建立方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的,有必要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递送募股请求。假如该请求在获同意后又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吊销同意。在此状况下,假如没有开端征集股份,应当中止;现已征集的,建议人应当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招股阐明书有必要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股份时建议人能够撤回所认股份的阐明。因而,在超越募股阐明书中规则的截止日期没有募足股份的,假如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建议人应当返还所募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今后有必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建议人应当在30日以内掌管举行创建大会。假如建议人不如期举行创建大会,认股人也有权要求建议人返还其所缴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4)如因发作不可抗力或运营条件发作严重改变致使直接影响公司之建立,创建大会决议不建立公司的,建议人应返还各认股人交纳之股款,但此刻可不加付同期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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