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3:59(一)债务人会议的招集
债务人会议是依招集方法活动的议定机关。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行。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1/4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15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二)债务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务人会议的职权作有规则:“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对债务;(2)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3)监督办理人;(4)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5)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经营;(6)经过重整方案;(7)经过宽和协议;(8)经过债务人产业的办理方案;(9)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方案;(10)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1/2以上。可是,法令对债务人会议经过宽和协议与重整方案的抉择作有更为严厉的规则。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一起,立法为对立债务人会议定议者供给了救助途径。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令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15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企业破产法》还对或许呈现的债务人会议僵局设置了解决办法。其第六十五条规则:“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对前两款规则的裁决,人民法院能够在债务人会议上宣告或许另行告诉债务人。”
第六十六条规则:“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1/2以上的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宣告之日或许收到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恳求复议。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