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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7:23
【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合同的基本准则
1.相等准则
《合同法》第3条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法令位置相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毅力强加给另一方。”
相等准则是指位置相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力责任对等的基础上,经充沛洽谈达到共同,以完成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意图的准则。这一准则包含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令位置一律相等。在法令上,合同当事人是相等主体,没有凹凸、隶属之分,不存在指令者与被指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管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巨细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位置都是相等的。
(2)合同中的权力责任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力,一起就应承担责任,并且,互相的权力、责任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获得产业、劳务或作业效果与其实行的责任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产业,侵略别人权益;要求制止平谐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有必要就合同条款充沛洽谈,获得共同,合同才干建立。合同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的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沛表达各自的定见,并就合同条款获得共同后达到的协议。
2.自愿准则
自愿准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准则,合同当事人经过洽谈,自愿决议和高速彼此权力责任联系。
3.公正准则
公正准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其含义和效果是:公正准则是社会公德的表现,契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正准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能够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诚笃信用准则
诚笃效果准则要求当事人在缔结、实行合同,以及合同停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笃,讲信用,彼此协作。
5.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准则
恪守法令,尊重公德,不得打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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