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3:22
交通事端确定书性质
交通事端确定书终究怎么定性,理论与实务观念纷呈,无所适从。
证听说以为,交通事端确定书为依据之一种,其不有可诉性,且确定书的依据效能取决于法院的终究查验现实,才可作为定案依据采信,这为我国现行立法所肯(《道交法》)第七十三条)。证听说又分书证说与判定定论说。书证说建议事端确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造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造者的意思,并据以证明案子的现实,归于一种公函性书证。
判定定论说以为交通事端确定书不仅是对交通事端底子现实的简略记载与描绘,并且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勘查、查询、技术判定后作出的专业性定论,是客观现实与个人常识和经历的结合产品。 但有的研究者一起以为这是一种特别的判定定论,主要是因为其既是对现实的客观描绘,又有对事端成因和职责的片面判别,其存在必定的行政强制性,因而与真实的判定定论有较大差异,这也是现在法令未清晰其性质的坏处之地点。
证听说最大的问题的在于没有清晰归于哪种程序中的依据,即:是行政程序依据亦或诉讼依据,性质不明。因为我国现行法令体系内只要对诉讼依据有着承认的分类,而对行政程序依据却是立法空白。因而,将事端确定书视为依据,这一根底问题没能得到底子处理,是为无本之源。书证说难以处理确定书作为依据的客观性与确定书内容的片面性之间对立(对此问题详见下文)。
判定定论说也有难以无懈可击的缺点:判定定论是具有资质的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一种判别。这种判别与事端确定书存在较大差异:判定人独立对其判定定论担任,与其他判定人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从属联系,数个对立的判定定论之间并无效能凹凸之别;而交通事端确定书可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行政权力承认,或被责令从头确定。就此而言,事端确定书很难界定为判定定论。
交通事端确定书终究怎么定性,理论与实务观念纷呈,无所适从。
证听说以为,交通事端确定书为依据之一种,其不有可诉性,且确定书的依据效能取决于法院的终究查验现实,才可作为定案依据采信,这为我国现行立法所肯(《道交法》)第七十三条)。证听说又分书证说与判定定论说。书证说建议事端确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造的文书,其以文字记载的内容表达了制造者的意思,并据以证明案子的现实,归于一种公函性书证。
判定定论说以为交通事端确定书不仅是对交通事端底子现实的简略记载与描绘,并且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勘查、查询、技术判定后作出的专业性定论,是客观现实与个人常识和经历的结合产品。 但有的研究者一起以为这是一种特别的判定定论,主要是因为其既是对现实的客观描绘,又有对事端成因和职责的片面判别,其存在必定的行政强制性,因而与真实的判定定论有较大差异,这也是现在法令未清晰其性质的坏处之地点。
证听说最大的问题的在于没有清晰归于哪种程序中的依据,即:是行政程序依据亦或诉讼依据,性质不明。因为我国现行法令体系内只要对诉讼依据有着承认的分类,而对行政程序依据却是立法空白。因而,将事端确定书视为依据,这一根底问题没能得到底子处理,是为无本之源。书证说难以处理确定书作为依据的客观性与确定书内容的片面性之间对立(对此问题详见下文)。
判定定论说也有难以无懈可击的缺点:判定定论是具有资质的具有专门常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一种判别。这种判别与事端确定书存在较大差异:判定人独立对其判定定论担任,与其他判定人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从属联系,数个对立的判定定论之间并无效能凹凸之别;而交通事端确定书可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行政权力承认,或被责令从头确定。就此而言,事端确定书很难界定为判定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