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办案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4:12
咱们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审理,是需求对其进行拘捕的,由于在拘捕之后才能够操控违法嫌疑人,防止再次进行违法,一般拘捕之后有多长时刻的办案期限?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拘捕后的办案期限
1、一般状况下的拘捕期限
关于拘押期限规则,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2、特别案子的拘捕期限
关于某类案子,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还可再延伸二个月。如:
(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
(2)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3)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4)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3、特别严重杂乱案子的拘捕期限
关于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因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延期检查。
4、拘捕期限的从头核算
关于拘押期限起算的时刻,有三种特别状况: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从头核算期限;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但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关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确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能够按其自报的名字申述、审判。对违法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查申述阶段的拘押期限为一个月。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越二次。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二、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子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
(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
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可是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关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也能够按其自报的名字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咱们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拘捕的话,那么必定要有满足的依据,之后会有一段时刻的办案的期限,这个期限通常会依据详细的状况来进行确认,有的是不超越两个月,有的是能够进行延伸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一、拘捕后的办案期限
1、一般状况下的拘捕期限
关于拘押期限规则,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2、特别案子的拘捕期限
关于某类案子,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或决议,还可再延伸二个月。如:
(1)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
(2)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3)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4)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3、特别严重杂乱案子的拘捕期限
关于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因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延期检查。
4、拘捕期限的从头核算
关于拘押期限起算的时刻,有三种特别状况: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从头核算期限;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但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关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确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能够按其自报的名字申述、审判。对违法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查申述阶段的拘押期限为一个月。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改动统辖的,从改动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子之日起从头核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越二次。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二、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子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
(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
(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
(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
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可是不得中止对其违法行为的侦办取证。关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也能够按其自报的名字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咱们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拘捕的话,那么必定要有满足的依据,之后会有一段时刻的办案的期限,这个期限通常会依据详细的状况来进行确认,有的是不超越两个月,有的是能够进行延伸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