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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还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2:27

【案情】
胡某(男)与周某(女)于2001年1月成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处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好:婚后共同产业平房四间归胡某一切、高楼一处归女儿胡月一切,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产业,胡月由胡某直接抚育,周某每月担负抚育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两边均未有其他婚姻进程。二人复婚不久,爱情再次呈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建议因复婚两边达到的离婚产业切割协议天然失效,故要求切割平房和高楼(其间高楼并未处理过户挂号)。审理中,胡某抗辩称产业切割协议仍有用,平房和高楼非共同产业,无须切割。
【律师点评】
婚姻涉及到身份联系和产业联系,其间产业联系多依附于身份联系而存在,除了肯定的夫妻约好产业制,夫妻间的产业共有联系跟着夫妻身份联系改变而改变。离婚时的子女抚育协议因复婚的呈现导致协议意图不复存在,天然失效。可是产业切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天然失效。
关于产业切割问题,《婚姻法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束缚力”。本案中,两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切割,平房现已成为胡某的个人产业。一起,《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一方的婚前产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婚姻法解说(一)》第十九条规则 “婚姻法第 18 条规则为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胡某复婚前分得的产业平房四间,不会由于婚姻联系的康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产业,故周某无权切割案涉平房。复婚,并不是一个法令术语,其法令效力等同于成婚,除非复婚时,两边对产业作了专门的约好,周某只能恳求切割复婚后获得的共同产业。
关于两边离婚时将高楼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令视点看,系爸爸妈妈将共同产业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则。可是,不能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榜首款规则的赠与人恣意吊销权,一味的以为赠与人(爸爸妈妈)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夫妻两边在离婚时,将共同产业赠与给子女,是根据对子女抚育、监护的品德责任,尽管赠与行为没有完结,但爸爸妈妈亦不能行使恣意吊销权。一起,两边均受离婚协议的束缚,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康复而失效。胡某与周某在前婚离婚时现已达到了将共同产业高楼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周某无权要求切割现已处分给子女的高楼。盖高楼虽未处理过户挂号,但一切权现已归女儿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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