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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主要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21:00

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爸爸妈妈干与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与爸爸妈妈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与别人婚姻自由的。此外,老公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伤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两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2.损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
既侵犯了别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
3.片面方面是出于直接成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纳暴力手段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明显特征,没有暴力干与就不构本钱罪。所谓暴力,是指对目的成婚或离婚的人实施拳打脚踢、绑缚、禁锢、强抢等人身强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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