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1:19依据抗辩效能的不同,收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收据行为不正当或许收据权力不存在,收据债款人能够对立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一、抗辩权依据收据自身的瑕疵而发作,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 “客观抗辩”; 二、不管收据怎么 流通,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能可及于任何收据权力人,故又称为“肯定立辩”。首要是依据收据自身无效,收据债款已消除或收据已失效。依收据记载收据债款人不能行使收据债款恳求等抗辩原由 在对物的抗辩中,依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榜首、全部收据债款人(被恳求人)可对全部收据债款人提出抗辩。包含:1、因短缺法定要件而收据无效的抗辩,如短少收据金额或收据日期、收款人称号等首要内容的收据,收据债款人能够行使收据抗辩权;2、对不依收据文义而提出恳求的抗辩;3、收据债款已消除的抗辩。第二、特定收据债款人提出的,但能够对立全部收据债款人的抗辩。包含:短缺收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收据假造、修正的抗辩;保全手续短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全部抗辩,首要因为债款人与特定的债款人之间的联络而发作,因此只能向特定债款人行使,持票人一旦改变,就不得建议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立辩”、“片面抗辩”。它包含:1依据原由联络而建议的抗辩,如原由联络短缺或消除,原由联络不正当,短缺对价等;2持票人短缺受领收据资历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收据债款被法院扣押制止,或背书不接连等;3依据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好的抗辩,如均匀分管债款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4短缺交给行为的抗辩,如收据行为人作成收据而未交给其相对人曾经被盗或遗失时,可对偷盗人或拾得人建议收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