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6:2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工伤保险施行细则》现已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仔细遵照履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工伤保险施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方法》(以下简称《施行方法》),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应当依照《法令》规则参与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及其作业人员依照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务厅《关于贯彻施行〈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安排作业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告诉〉的定见》(苏劳社医[2006]9号)的规则参与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以下称“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雇主除依法与雇工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外,还应向劳作保证部分供给雇工的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和作业内容等书面资料。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市本级的工伤保险作业。各县、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市和各县、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树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办理、公安、工会、人事、民政、财务等有关部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帮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法令》的规则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准时申报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本市将逐渐树立工伤医疗恢复和工伤恢复准则。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确认所必需的事务经费列入财务年度部分预算。
财务、审计部分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出入、办理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应依据国家规则和本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运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依照“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的准则确认。
工伤保险职业基准费率需求调整时,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同级财务、卫生和安全出产监督等部分提出详细规范,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同级财务、卫生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等部分,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拟定统筹区域费率起浮方法。经办组织依照费率起浮方法,确认参保单位费率起浮层次。
第九条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首要运营出产事务等状况,别离确认各用人单位的职业危险类别。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一)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防备和恢复费用;
(二)劳作能力判定及相关医疗查看等费用;
(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付出工伤员工在国外或许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区域医治的费用。
第三章 工伤确认
第十二条 请求工伤确认应当依照《法令》、《施行方法》规则提交相关资料,详细为:
(一)《工伤确认请求表》;
(二)劳作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国家和省规则的其他劳作联系证明;
(三)员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组织出具的员工受伤害时初诊确诊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原始资料,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有用的职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职业病确诊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