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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克扣工资而辞职该不该我赔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3:50
咨询问题:我是一家公司的技能工程师,与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2002年1月,公司出资将我派至某高校脱产训练半年,训练前咱们签署了《训练协议》,约好训练完毕后我有必要为公司服务3年,即从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底。但自2003年4月以来,因为“非典”等原因,公司业绩不断下滑,我的薪酬经常被拖欠,本年六月,公司还在未事前和我洽谈的前提下,将我的薪酬削减一半。我自动同人事部门交涉过几回,均未有任何成果。无法之下,我于2003年7月向公司提出了提早免除合同的告诉,免除的理由是公司拖欠和克扣薪酬。公司接告诉后表示同意提早免除合同,但因为我的服务期应至2005年6月底届满,我服务期内提出提早免除合同,应按《训练协议》的约好补偿公司30000元的违约金。我和公司洽谈了几回都不成,2003年8月8日,我收到了区裁定委员会送达的应诉告诉,本来公司已提起了劳作裁定请求,要求我按协议补偿训练费。我想咨询一下,这到底是我违约仍是公司违约?该不该我赔违约金?
律师回答:你提早解约的理由是公司严峻违约即无故克扣和拖欠薪酬,该理由有清晰的法令依据。你依此理由提早解约属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不构成任何违约。因而公司要求你承当违约责任补偿训练费用不应得到法令支撑,你不需要向公司付出任何违约金。
劳作合同是标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权力义务的契约,训练协议是劳作合同的一部分。劳作合同一经签定即具有法令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你在服务期内提早解约终究是否属违约?这是问题的焦点地点,假如你违约了则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即补偿恰当训练费,反之则不须补偿。要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要看你提早解约的理由,假如无正当理由提早解约,则显属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归于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之一。而你提早解约的理由是公司严峻违约即无故克扣和拖欠薪酬,该理由有清晰的法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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