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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案件受理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1:22
检查申述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办终结移交申述的案子和自行侦办终结的案子进行检查,依法决议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的诉讼活动。最高检《规矩》二百四十四条至二百四十八条规则了检查申述案子的受理。
1.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应当在七日内进行检查。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进行检查的期限,计入检察院检查申述期限。
2.检察院在收到申述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检查以下内容:
(1)案子是否归于本院统辖;
(2)申述意见书以及檀卷资料是否完备;檀卷装订、移交是否契合有关要求和规则,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是否独自装订成卷等;
(3)对作为依据运用的什物是否随案移交,移交的什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纳强制措施的状况。
3.检查后,对具有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检查申述案子登记表。
对申述意见书、檀卷资料不完备,对作为依据运用的什物未移交的,或许移交的什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三日内补送。关于檀卷装订不契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从头分类装订后移交检查申述。
关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纳必要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交检查申述。
一起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纳必要措施确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交检查申述,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检查申述应当照常进行。
检察院检查申述部分受理本院侦办部分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依照上述要求处理。留意以下几点:
(1)各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子,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统辖相适应。
(2)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经检查以为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时,应当写出检查陈述,连同檀卷资料报送上一级检察院,一起告诉移交检查申述的公安机关;以为归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案子时,应当写出检查陈述,连同檀卷资料移交有统辖权的检察院或许报送一起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统辖,一起告诉移交检查申述的公安机关。
(3)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检查申述案子,以为归于下级人民法院统辖时,能够直接交下级检察院检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起告诉移交检查申述的公安机关。
(4)一人犯数罪,一起犯罪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检查申述适用就高不就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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