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劳动争议中工伤的分析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5:26
案情:2007年5月A县皮革厂将厂房包给修建个体户毛某承建,毛某将厂房的屋面钢架工程包给A县B修建公司,A县B修建公司供给资料又将屋面钢架工程包给吴慈仁和贾社有承建,吴慈仁和贾社有组织魏友等人施工。2007年7月A县皮革厂查看发现屋面下沉,要求A县B修建公司从头返工。 2007年7月在返工过程中,魏友高空掉落逝世,其妻胡雷于2003年1月28日向A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要求A县B修建公司承当工伤事端保险补偿职责。2007年8月19日,A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托付A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事端判定委员会)对魏友逝世事端进行工伤确定。2007年9月14日,A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逝世确定决议》,确定魏友为工伤逝世,事端单位为A县B修建公司。 A县B修建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A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31日作出了复议决议,确定A县B修建公司与吴慈仁和贾社有之间形成了劳务承揽联系;吴慈仁和贾社有与死者魏友之间形成了雇佣劳作联系;A县B修建公司与死者魏友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作用工联系,A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魏友因工逝世虽无不妥,但确定A县B修建公司为事端单位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吊销了A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逝世确定决议。 胡雷不服,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剖析: 《劳作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提起诉讼,也能够洽谈处理”。《劳作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停委员会请求调停;调停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裁定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一方也能够直接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则剖析本案,A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承受请求后,理应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或是否存在劳作争议问题进行检查,只要在劳作联系建立和劳作联系建立且无争议的情况下,才干托付A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逝世的确定。假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的争议,应当依照《劳作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民事诉讼,也能够洽谈处理。 A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事端判定委员会)承受托付后,对逝世者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争议进行承认,超出了其职权的规模,而只能根据A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供给的,现已依法承认的当事人之间劳作联系建立的根据(包含调停、裁定、民事诉讼等法律文书)进行是否是工伤逝世的判定。不然,一方当事人对劳作联系是否建立发作争议行使了抗辩权,假如经过诉讼承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那么,现已确定为工伤逝世的判定定论必定要被吊销。 A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议只能对A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事端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逝世判定的性质和定论进行复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劳作联系判决,应当经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处理。A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议对当事人之间所发作的劳作争议进行承认,明显不妥,超出了行政职权的规模。 综上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发作的伤亡事端,劳作者在逝世后,其遗属依法享用遗属补贴,劳作争议裁定组织在承受当事人的裁定请求后,对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发作的劳作争议应先行判决,不服裁定判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劳作联系经依法承认后,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方可托付县级以上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伤事端判定委员会对伤亡事端的性质和定论作出判定。当事人对伤亡事端的性质和定论所作出判定不服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