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后所签抵押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9:22甲以其年仅10岁女儿甲女的名义购买房子一套,不久,甲与某银行签定告贷合同一份,约好甲向银行告贷30万。同日,某银行与甲女签定典当合同,由甲女以其一切的上述房子一套为甲的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并办理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上,甲女的签名系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签。合同签定后,某银行依约向甲发放借款。因甲不能按约还贷,某银行以甲和甲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甲当即还款,若甲不能还款,则以变卖、拍卖甲女房子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关于本案中典当合同的效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甲违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关于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的规则,将甲女的产业建立典当,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典当无效,原告要奉行使典当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应予驳回。第二种观念以为,甲女是来成年人,无购房的经济能力。甲在购房合同上署上其女的姓名,应理解为赠与,即甲赠与其女房子。需求考虑的是,本案中的状况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即爸爸妈妈购房时,署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然后拿房子去为自己或自己办的、控股的企业典当借款,当借款还不上时,就以典当合同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承认典当合同无效。选用此种方法朴实是为了歹意躲避债款做准备。为维护买卖安全,维护最少的买卖原则,依据诚笃信用原则,法令对此种行为应给予否定点评,承认典当合同的效能,以维护好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台湾闻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在谈到“爸爸妈妈处置其赠与未成年子女产业之效能”时指出:“在实务上,爸爸妈妈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置产,继而代为设定典当权,供给担保债款,事例甚多。爸爸妈妈以未成年人名义置产,论其性质,当为赠与,故所置产业系属子女之特有产业,法定代理人就之所为之处置,依前述之根本见地,应属无效。但此非仅有违常理,并且易开诈骗之门,波折买卖安全。”台湾大都学者以为,爸爸妈妈非为其子女利益处置其特有产业之行为,对第三人仍为有用;但爸爸妈妈应对子女负损害赔偿职责。本案中的状况与王泽鉴先生所谈到的状况相同,即性质是赠与,合同为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