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6:15
轻伤判定规范全文的内容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法律咨询:
轻伤判定规范全文内容是什么?
听讼网律师回答:
仅是皮外伤构不成轻伤,归于轻微伤。具体要经过法医判定承认。
相关法律常识:
面部轻伤判定规范
依据 《人体轻伤判定规范法(试行)》司发[1990]6号有关面部损害的规则
第九条 眼损害
(一)眼睑损害影响面庞或许功用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害及功用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害,影响面庞或许功用的;
(五)损害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等级。
第十二条 口腔损害
(一)口唇损害影响面庞、发音或许进食;
(二)牙齿掉落或许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安排、器官损害,影响言语、咀嚼或许吞咽功用的;
(四)涎腺损害伴有功用障碍。
第十四条 面部软安排单个创伤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许创伤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许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害后留有显着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许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许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庞的色素改动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害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庞及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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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判定规范全文内容是什么?
听讼网律师回答:
仅是皮外伤构不成轻伤,归于轻微伤。具体要经过法医判定承认。
相关法律常识:
面部轻伤判定规范
依据 《人体轻伤判定规范法(试行)》司发[1990]6号有关面部损害的规则
第九条 眼损害
(一)眼睑损害影响面庞或许功用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害及功用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害,影响面庞或许功用的;
(五)损害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等级。
第十二条 口腔损害
(一)口唇损害影响面庞、发音或许进食;
(二)牙齿掉落或许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安排、器官损害,影响言语、咀嚼或许吞咽功用的;
(四)涎腺损害伴有功用障碍。
第十四条 面部软安排单个创伤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许创伤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许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害后留有显着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许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许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庞的色素改动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害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庞及功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