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5:58
“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这标志着我国法令正式建立了债款人的代位准则,这关于保全债款人的债款,保护债款人利益和买卖安全,促进经济的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效果。
债款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关于代位权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观念。笔者附和“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关于第三人之权力的权力”的观念。
关于代位权的性质,笔者以为,代位权归于实体权力的保全权。代权位是法令赋予债款人的一种保全其债款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权力,从本质上看它是独立于恳求权、构成权之外的债的保全权。
关于代位权的特色,笔者以为具有四个特性:
一是从属性。代位权是从归于债款而存在的,其没有独立性;二是法定性。债款人代位权的适用规模、行使的方法及程序、行使的结果等都是由国家法令规则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好,非依法行使不受法令保护;三是固有性。债款人的代位权是从法令规则今后即具有的一种权力;四是有限性。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时,有必要按照法令的规则行使,尽到仁慈管理人的应尽责任,不能违反法令规则,也不能给债款人和次债款人构成不该有的丢失,不然,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关于代位权的功用,笔者以为有三:一是完善了我国债法系统,保护债款人利益,二是有利于处理“三角债”、“连环债”,促进经济开展,三是有利于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节省司法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款人的债款为限。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这标志着我国法令正式建立了债款人的代位准则,这关于保全债款人的债款,保护债款人利益和买卖安全,促进经济的开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从第11条到第22条对代位权提起诉讼的条件、统辖、审理以及代位权诉讼法令关系等作出了比较清晰详细的规则,使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诉讼案子有了法令依据。可是,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性质、特色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笔者试就代位权的若干问题略陈己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