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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9:42
一般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申述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终裁判,悉数程序法令有严厉、详细的规则,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严重、杂乱的案子和一般民事案子都适用一般程序审理。
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有特殊情况需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6个月,还需延伸,须报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简易程序是案情现实清楚、权力义务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简略的民事案子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现实清楚”是指当事人两边对争议的现实陈述根本共同,并能供给牢靠的依据,无须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依据即可判明现实,分请对错。
“权力义务联系清晰”是指谁应该承当职责,谁享有权力的联系清晰。
“争议不大”是指两边当事人对案子中的对错,职责和权力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论无原则不合。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原告可用口头申述,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用简略方法(如口头告诉)随时传唤当事人、见证人。
简易程序的案子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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