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7:35
近来有许多朋友咨询,划拨土地房地产能够转让吗?答案是必定,能够。转让后,土地有必要处理出让手续吗?法令是这样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决议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处理规则》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交纳和处理的方法按照国务院规则处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土地用于建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所转让后仍用于寓居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所制度改革有关规则出售公有住所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子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处、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依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的其他景象。按照前款规则交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则决议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则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处理规则》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不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交纳和处理的方法按照国务院规则处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土地用于建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所转让后仍用于寓居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所制度改革有关规则出售公有住所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子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处、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依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的其他景象。按照前款规则交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