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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7:49
依据台湾地区的现行规则,遗产承继人除爱人外,依下列顺位界说:一、直系血亲亲属。二、爸爸妈妈。三、兄弟姐妹。四、祖爸爸妈妈。即遗产的承继是由爱人与各次序的承继人一起承继。假如没有直系血亲亲属,大陆爱人应与第二顺位被承继人的爸爸妈妈一起承继,假如已无爸爸妈妈,则与兄弟姐妹一起承继,而非一人单独承继。此外,被承继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人士依法承继者,其所得产业总额,每人不得超越50万元公民币。
详细的处理方法有如下几种:
1、自己赴台处理。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敞开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祖国大陆的承继人若能以奔丧、省亲的方法赴台的话,则可亲身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托付在台湾的亲朋代领遗产;
3、托付第三地亲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托付人,办妥托付手续后,由托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托付律师。托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令服务公司,由他们转托付台湾律师。如司法部设在香港的“我国法令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几位台湾律师组成的“海峡两岸法令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部设在进行北京的“我国国际经济与法令咨询公司”等。
本案的状况,可能以转托付的方法处理为好。
附“涉台遗产承继应了解哪些问题”
祖国大陆居民处理承继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承继人的规模:
依据大陆法令有关规则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承继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承继人规模如下:
1、爱人为任一次序承继人。
2、榜首次序承继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承继。
3、第二次序承继人为爸爸妈妈(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等)。
4、第三次序承继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次序承继人为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大陆居民须契合上述承继人规模方可请求处理承继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承继时效:
依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公民联系法令》规则,大陆居民承继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承继开始起3年内向被承继人住所地的法院请求,但1992年9月18日曾经逝世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承继时效,不在此规模。
三、承继数额:
依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公民联系法令》规则,大陆居民依法承继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产业总额,每人不能超越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承继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承继,但台湾地区承继人赖以寓居的不动产在外。
四、申办承继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悉自己有合法的承继权时,首要应到承继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处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分处理相关的公证,然后再向台湾有关部分申办。
五、处理涉台遗产承继所需公证书:
1、亲属联系公证书,即证明承继人与被承继人之间亲属联系的公证文书。
2、托付书公证书,即承继人托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组织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逝世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依据实际状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承继人在完结上述公证书处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分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分申领遗产承继。
六、大陆承继人在处理涉台遗产承继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现在,因为大陆承继人一般不能亲身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而需托付台湾的组织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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