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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可否要求对方赔偿停运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3:47
【案情】
2007年12月6日,罗惜驾驭卡车途经320国道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张家全发作磕碰,形成张家全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确定,两边负事端的平等职责。通过诉讼,除稳妥理赔外,罗惜向张家全支付了近5万元的补偿款。2008年1月2日,经张家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闯祸车辆,同年3月12日免除保全。过后罗惜以为,张家全也负必定的职责,应对自己的泊车费、中止运营丢失等进行补偿,遂诉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定支撑了罗惜的部分诉讼请求。
【焦点】
负事端平等职责,闯祸车辆可否要求对方补偿停运丢失
本案中,原告罗惜供给的单位证明、营运证等依据不足以证明该车辆因发作事端中止运营发作的实践丢失,且部分泊车时刻是因原告未能及时缴付金钱被告请求法院保全而发作,故对其诉请中的运营丢失不予支撑。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因两边对事端的发作起平等效果,在合理的期间内,即从事端发作之日起至诉前保全查封扣押车辆之日止,原告所发作的合理丢失如泊车费等被告应予补偿。鉴于事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作,法院裁夺被告承当40%的职责,补偿原告产业丢失3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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