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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7:59
所谓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以下简称代位权诉讼),是指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款人的到期债款,而危机债款人债款完成的情况下,债款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款,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恳求次债款人向自己实行债款的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联系是什么
从两者的概念来看,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权诉讼都归于派生诉讼,即代位诉讼,详言之,两者都是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本来不应由其享有诉权的诉讼。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代位诉讼中的“代位”与代位权诉讼中“代位”的内在本质上是共同的。
可是,这两者在发作条件、法令作用等方面仍是存有巨大的不同的。具体表现在:
其一,就发作条件而言,股东代位诉讼是在公司的董事、司理等高档管理人员违法或许违背公司章程危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始为发作,而代位权诉讼,是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款人的到期债款,而危害债款人的债款完成时方可建立。
其二,就法令作用而言,股东代位诉讼的发作缘由是作为公司的受害人怠于追查侵权职责,股东虽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且终究意图亦旨在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危害,可是究竟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款。另一方面,公司怠于诉讼的不作为对股东权益的危害也是间接地、潜在的,故法令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法令成果由公司而不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股东接受。而代位权诉讼中,债款人、债款人以及次债款人之间在代位诉讼发作之前就存在三角债联系,债款人提起代位诉讼的直接意图便是为了完成自己对债款人的债款。由此看来,代位权诉讼的法令作用直接及于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债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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