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提取省直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2:41安徽省省直住宅公积金提取资料
员工提取住宅公积金时,须供给单位审阅的《省直住宅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爱人提取住宅公积金的,须供给夫妻联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子产权共有人提取住宅公积金的,须供给房子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子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人除供给第十五条规则的资料外,应根据不同状况,供给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员工购买自住住宅,须供给下列合法有用凭据: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供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造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分存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存案承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据。
2.购买拆迁安顿住宅的,须供给属地拆迁管理部分同意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顿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据。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供给房改部分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分审阅过的单位员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员工集资建房明细表、员工与单位签定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宅的,须供给由房改部分审阅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供给买卖合同、过户后的房子一切权证,契税、买卖费、出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缔造自住住宅的,须供给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分核发的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用凭据;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乡村集镇自建自住住宅的,应供给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用凭据。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须供给房子一切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房子安全判定部分出具的、内容主张为翻建、大修的《房子补葺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付出房租的,须供给在房产管理部分处理的《无房证明》、房子租借挂号存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大街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分出具的租借交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用乡镇最低日子保证的,须供给县、区级民政部分承认的享用乡镇最低日子保证证明。
(六)接连赋闲两年以上未再工作,须供给赋闲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分供给的有用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爸爸妈妈、爱人、和子女)发作严重疾病的,须供给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承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归还省直住宅公积金告贷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处理托付提取住宅公积金事务,一起供给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归还自住宅商业性告贷和其他市、区等住宅公积金告贷本息的,须供给住宅告贷合同和告贷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实际告贷余额。
(九)员工到国外、港、澳、台区域久居的,供给户口刊出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十)员工离、退休的,须供给离、退休同意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契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则提取条件的,除须供给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证明外,另须供给下列资料:
户口迁出本市,供给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员工脱离本市,务工农人回来客籍的,供给客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彻底损失劳作能力,供给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出具的判定证明;员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供给司法部分出具的判定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员工逝世或被宣告逝世的,供给逝世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用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员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付出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