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儿子房产遗赠他人 母亲"遗嘱"无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17:28听讼网讯 朱维林对自己垂暮的姑姑及患病多年的表哥进行了照料,在他们相继过世后,凭仗姑姑留下的“”,要求承继表哥名下的房产。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朱维林的诉讼恳求。 1965年2月,其时仍是中年的赵老太在离婚多年后,带着自己的儿子刘青静与相同是离婚后的高先生成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大家庭,高先生相同也带着两个女儿,两边没有再生育子女。原告朱维林系赵老太的侄子,与刘青静系表兄弟联系。高先生于1994年6月逝世。赵老太也是年迈体迈,身患多种慢性病。儿子刘青静患有癫痫病,经常会发生,早在1985年便与其妻子离了婚,母子俩是相依为命。眼看着自己日薄西山,赵老太便早作了计划。2004年7月,已年逾八旬的赵老太将远在江苏的侄子、即本案的原告朱维林叫到上海来照料自己及儿子的日子。2004年10月,为了给侄子有个说法,由原告朱维林执笔,赵老太口述,出具“遗言”一份,其间写明:“我叫赵老太,有50多岁的儿子刘青静,身患40多年的癫痫病,需求人照料。我自己已有80多岁,身患多年缺点,也需求照料。经我和儿子屡次商议,由我娘家侄子朱维林照料我一辈子今后,还要照料患癫痫病的儿子一辈子。这套39多平方的住宅由我娘家小侄儿、我儿子的表弟朱维林承继。特留遗言。因我不识字,有三颗手印为证。”朱维林的妻子随后写明:“假设今后照料阿哥欠好就无效。”“遗言”尾部附赵老太手印三枚,并由刘青静自己签名。2005年7月,赵老太因病逝世,其子刘青静也于2007年5月逝世。原告以为赵老太和刘青静签署的“遗言”性质实为抚养协议,据此要求承继两位亡者留下的房产。可赵老太再婚时,老公带来的两个“继女”不容许。无法,朱维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老太的两个继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承继座落于长宁区新华区域的房子产权。 原告朱维林以为:姑姑及表兄刘青静于2004年10月签署的“遗言”,书面约好由原告照料刘青静及其母亲赵老太,他俩所寓居的房子应由其承继。该“遗言”性质实为原告与刘青静签署的遗赠抚养协议,原告现已依照协议对赵老太、刘青静进行了抚养。现两人相继逝世,房子产权应由原告一切。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所缔结的有关遗赠和抚养责任的协议,其主体应该是特定的,意思表明应该是清晰、实在的。原告建议“遗言”实为其与刘青静签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可是,从该“遗言”的内容来看,是以赵老太的名义所做的意思表明,而两人所寓居的房子产权系刘青静一切,现并无根据证明刘青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需求赵老太来为他作出决定,赵老太也无权替代刘青静对上述房子进行处置。别的,刘青静虽然在该“遗言”上签名,但其未以自己的名义做出遗赠的意思表明,且其是否以遗赠人的身份签名亦无法确认,故不能就此确定刘青静为遗赠人。此外,原告建议其为抚养人,但其未与刘青静签定过“遗赠抚养协议”。故仅凭“遗言”系原告所写就确定其为刘青静的抚养人,明显根据缺乏。综上,该份“遗言”作为遗赠抚养协议建立的方式要件尚不行齐备。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朱维林要求承继房子的恳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