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5:04
《合同法》第49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视为有用。这条规则的实际上是表见署理准则。 表见署理是指,本属于无权署理,但因被署理人与无权署理人之间的联系,具有颁发署理权的外观即所谓表面授权,致使相对人信其有署理权而与其为法令行为,法令使之发作与有权署理相同的法令作用。 至于表见署理构成要件,学者们一般表述为:(1)被署理人有授权之表象;(2)须第三人对此授权表象的信任;(3)须第三人根据此信任同表见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4)第三人好心且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