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8:52广东省当地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产业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确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整体股东,经过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悉数财物方法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好时刻曾经的债款债款由原股东担任,协议约好时刻今后的债款债款由新股东担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原股东获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产业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
(一)关于原股东获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份额先清收债款、偿还债款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当的债款总额 原股东所回收的债款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份额。
其间,原股东承当的债款不包括敷衍未付股东的赢利(下同)。
(二)关于原股东获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份额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款债款进行分配的,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公式为:应交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获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款收入-原股东承当公司债款开销-原股东向公司出资本钱。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