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范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0:21
【案情】
2005年8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范某在一商铺门前玩,见同村的唐某骑脚踏三轮车通过,便恶作剧地说“鬼子(指唐某),你的‘宝马’还可以嘛,搭了两个人还装了一把柴”,并朝脚踏三轮车后载的柴木踢了一脚。三轮车走过几米后,搭搭车坐在柴木上的宋某叫唐某泊车,并下车捡了一块重约5斤的大石头向范某的脚下砸去。范某跳起躲开后,即冲上前去,从后边抱住宋某的脖子说:“你还敢打我!”然后将宋某跌倒在地。宋某头部触地,当即不醒人事,伴有吐逆等症状。范某将宋某扶起,并拦了一辆班车由宋某的妻子送宋某去就近的诊所医治,自己则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照实告知了首要违法事实。同月25日,宋某经医治无效逝世。经法医鉴定,宋某系颅脑危害致死。
【分析】
对范某的行为是构成成心损伤(致死)罪仍是过错致人逝世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范某的行为属典型的突发性直接成心违法行为,应定成心损伤(致死)罪。另一种观念以为,范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笔者认同后一种观念。
首要成心损伤(致死)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之间有着底子的差异,即成心损伤致人逝世虽无杀人的成心,但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而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既无杀人的成心,也无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因而,区别两者关键是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何谓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以为成心损伤致死以具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为条件,过错形成的逝世成果是成心损伤罪的加剧情节,在科罪量刑上表现的是重罚准则,因而,一般日子上的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成心,不能简略地将一切“成心”殴伤致人逝世的案子,确定为成心损伤致死。当时刑法界通说以为刑法意义上的损伤别人身体健康是指派别人的生理健康遭受本质的危害,即包含损坏别人身体安排的完整性,致使健康遭到损伤和虽不损坏身体安排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遭到危害或许损失两种景象。本案中,范某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仅仅相识,并没有任何过节,整个案子纯属偶然打趣引起,从范某“你还敢打我”的言语中可知,范某是在被害人用石头砸了他之后,出于愤慨而暂时起意反击而将被害人跌倒在地。这种将对方跌倒的行为,实属一般的惯例殴伤行为,通常情况下,会形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痛苦或细微的神经影响,但不会形成本质性损伤。依据本案违法原因、冲击的手法和过后范某与别人活跃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实践情节要素归纳分析判断,可知范某显着没有清晰要形成宋某肢体危害或许器官功能障碍的成心损伤目的,更谈不上有杀人的成心。因而,不能确定范某具有刑法意义上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故范某不构成成心损伤(致死)罪。
其次,宋某受伤致死不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危害成果,但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它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在客观上形成了危害成果;二是行为人在片面上没有罪行,既不是出于成心,也不是出于过错;三是危害成果发作的原因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引起的。本案中危害成果发作的原因显着不属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景象,范某作为一个有彻底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理应可以预见到将被害人跌倒在地,可能会形成被害人头部触地逝世的成果,其对被害人的逝世成果存有过错,因而不属于意外事件。
最终,本案范某的行为契合过错致人逝世罪的特色。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致人逝世的行为,其违法构成特色是: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客观方面是因为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过错致人逝世行为一般发作在日常日子或劳作过程中,行为人因为对别人的人身安全缺少应有的留意,致使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本案中,范某将被害人跌倒在地尽管构不上刑法意义上的损伤成心,但是,其对地上是水泥结构结构是明知的,作为一个有彻底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到自己从后抱住被害人将其跌倒,有可能使被害人头部触地而跌伤或发作其他意外成果。但是范某没有预见或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了被害人头部跌伤致死的严重成果,对此范某有显着的过错。因而,在范某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之过错的心思情绪下,客观地导致了宋某受伤逝世的成果,范某应负过错致人逝世罪。
2005年8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范某在一商铺门前玩,见同村的唐某骑脚踏三轮车通过,便恶作剧地说“鬼子(指唐某),你的‘宝马’还可以嘛,搭了两个人还装了一把柴”,并朝脚踏三轮车后载的柴木踢了一脚。三轮车走过几米后,搭搭车坐在柴木上的宋某叫唐某泊车,并下车捡了一块重约5斤的大石头向范某的脚下砸去。范某跳起躲开后,即冲上前去,从后边抱住宋某的脖子说:“你还敢打我!”然后将宋某跌倒在地。宋某头部触地,当即不醒人事,伴有吐逆等症状。范某将宋某扶起,并拦了一辆班车由宋某的妻子送宋某去就近的诊所医治,自己则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照实告知了首要违法事实。同月25日,宋某经医治无效逝世。经法医鉴定,宋某系颅脑危害致死。
【分析】
对范某的行为是构成成心损伤(致死)罪仍是过错致人逝世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范某的行为属典型的突发性直接成心违法行为,应定成心损伤(致死)罪。另一种观念以为,范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笔者认同后一种观念。
首要成心损伤(致死)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之间有着底子的差异,即成心损伤致人逝世虽无杀人的成心,但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而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既无杀人的成心,也无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因而,区别两者关键是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何谓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以为成心损伤致死以具有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为条件,过错形成的逝世成果是成心损伤罪的加剧情节,在科罪量刑上表现的是重罚准则,因而,一般日子上的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成心,不能简略地将一切“成心”殴伤致人逝世的案子,确定为成心损伤致死。当时刑法界通说以为刑法意义上的损伤别人身体健康是指派别人的生理健康遭受本质的危害,即包含损坏别人身体安排的完整性,致使健康遭到损伤和虽不损坏身体安排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遭到危害或许损失两种景象。本案中,范某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仅仅相识,并没有任何过节,整个案子纯属偶然打趣引起,从范某“你还敢打我”的言语中可知,范某是在被害人用石头砸了他之后,出于愤慨而暂时起意反击而将被害人跌倒在地。这种将对方跌倒的行为,实属一般的惯例殴伤行为,通常情况下,会形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痛苦或细微的神经影响,但不会形成本质性损伤。依据本案违法原因、冲击的手法和过后范某与别人活跃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等实践情节要素归纳分析判断,可知范某显着没有清晰要形成宋某肢体危害或许器官功能障碍的成心损伤目的,更谈不上有杀人的成心。因而,不能确定范某具有刑法意义上损伤别人身体健康的成心,故范某不构成成心损伤(致死)罪。
其次,宋某受伤致死不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危害成果,但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它有必要一起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在客观上形成了危害成果;二是行为人在片面上没有罪行,既不是出于成心,也不是出于过错;三是危害成果发作的原因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引起的。本案中危害成果发作的原因显着不属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景象,范某作为一个有彻底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理应可以预见到将被害人跌倒在地,可能会形成被害人头部触地逝世的成果,其对被害人的逝世成果存有过错,因而不属于意外事件。
最终,本案范某的行为契合过错致人逝世罪的特色。过错致人逝世罪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致人逝世的行为,其违法构成特色是: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过于自信的过错和疏忽大意的过错;客观方面是因为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过错致人逝世行为一般发作在日常日子或劳作过程中,行为人因为对别人的人身安全缺少应有的留意,致使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本案中,范某将被害人跌倒在地尽管构不上刑法意义上的损伤成心,但是,其对地上是水泥结构结构是明知的,作为一个有彻底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预见到自己从后抱住被害人将其跌倒,有可能使被害人头部触地而跌伤或发作其他意外成果。但是范某没有预见或现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发作了被害人头部跌伤致死的严重成果,对此范某有显着的过错。因而,在范某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之过错的心思情绪下,客观地导致了宋某受伤逝世的成果,范某应负过错致人逝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