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结婚证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2:17【案情】
2001年上半年,原乐成xx经一名四川籍女子介绍,与“张甲”相识爱情。同年6月26日,原告与“张甲”向被告恳求处理成婚挂号,供给了由原T市D镇横马村村民委员会和四川省H县巡场镇商业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各自的身份证或户口证明。被告经检查,根据《婚姻挂号处理法令》规则,允许原告与“张甲”挂号成婚,分别给二人颁布了苏x婚字038xx号成婚证。成婚挂号数日后,“张甲”不辞而别,至今未能寻觅其下落。在“张甲”脱离后的第二年,原告与其他女子不合法同居日子,并已生育。2013年3月,某市T区公安局D派出所托付四川省H县公安局巡场镇派出所协查,也未能查找到“张甲”的实在身份,其成婚挂号时供给的身份证号512533760405xxx是四川省H县巡场镇的叶某而非“张甲”。原告现以“张甲”供给虚伪的身份信息骗得了成婚挂号,无法经过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离婚诉讼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承认被告颁布的苏x婚字038xx号成婚证无效。
【判定】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则,判定被告某市T区民政局于2001年6月26日给原乐成xx和以“张甲”名义恳求成婚挂号的女子颁布的苏x婚字038xx号成婚证无效。
【分析】
1、被告为原告与“张甲”处理成婚挂号时,适用其时施行的《婚姻挂号处理法令》。该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当事人的成婚恳求进行检查,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刊出其离婚证。当事人从获得成婚证起,建立夫妻关系。”第八条规则“恳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应当照实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供给本法令规则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秘实在情况。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婚姻挂号,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法令规则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因而,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供给资料的检查,是建立在当事人不隐秘实在情况照实供给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前提下的检查。通常情况下只需求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供给的资料尽审慎的留意职责,而不要求对当事人供给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一方面是婚姻挂号行为的性质决议了没有调查核实的必要和或许,另一方面也是标准婚姻挂号行为和进步行政效率的需求。
2、当事人供给的资料只需契合《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九条“婚姻挂号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地点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规则的条件,就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婚姻挂号机关对这些证件和证明资料的检查主要看当事人供给的资料是否彻底齐备和是否存在显着瑕疵,而且经过问询、提示、奉告的方法澄清是否存在不予挂号的景象和违法的婚姻行为,一起宣扬婚姻法令,倡议文明婚俗。
3、本案原告与“张甲”恳求成婚挂号时,供给了各自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地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供给的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彻底,没有显着的瑕疵,经被告检查契合《婚姻挂号处理法令》规则的条件。被告当即予以挂号,发给了成婚证。在收取成婚证后不久,“张甲”不辞而别,时隔多年经两地公安部门的协查,才澄清了“张甲”在成婚挂号时冒用了别人的身份信息,供给了虚伪的婚姻状况证明。所谓“张甲”与原告从相识到处理成婚挂号,并不以组成婚姻家庭关系为意图,其行为是一种成心诈骗,骗得成婚挂号的行为。
4、该种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行为虽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明文所列无效或可吊销婚姻之列,但违背我国婚姻法根本准则,搅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归于婚姻法第三条规则的阻止婚姻行为,不契合成婚挂号的法定条件,是当然的无效婚姻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不受婚姻法维护。形成婚姻关系无效,诈骗者“张甲”应当承当彻底职责,受诈骗的另一方当事人成xx应当及时到原婚姻挂号机关依照《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申报处理吊销成婚挂号。但原告在未处理吊销成婚挂号的情况下,而又与其他女子同居日子,是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应当予以阻止;时隔12年之久,原告才提起行政诉讼,致使《婚姻挂号法令》施行后《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的景象,婚姻挂号机关不能自行行使吊销权。因而,原告不能严格遵守婚姻法令法规,在处理个人婚姻问题上的不慎重,对导致这起行政诉讼负有职责。
综上,被告在当事人供给虚伪证件和证明资料情况下,于2001年6月26日为原告和以“张甲”名义恳求成婚挂号的女子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发生法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