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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庭审具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6:11
行政诉讼庭审具有的特色
这儿所谈的行政诉讼庭审特色,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庭审而言的。因为行政法令关系和行政诉讼法令制度的特殊性,行政诉讼庭审具有自己的杰出特色。这些特色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检查的目标是特定的。《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
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准则,依据该准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以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为检查目标,便是说行政诉讼庭审只检查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而不检查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或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处理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除法令特别规则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之外,详细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准则上不作为庭审的内容。二是举证责任是限制的。内行政诉讼中,法令规则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也是行政诉讼有别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杰出特征。
这一特征决议了庭审查询、审阅依据的重心势必会倾向于被告一方,庭审中有必要着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一方在法庭上举证,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原告对详细行政行为举证。三是庭审内容是有确认规模的。行政诉讼庭审的内容,便是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则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定标准和条件,紧紧围绕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中心进行,看因该详细行政行为所发作的行政法令关系是否应该建立,有何现实和法令依据,进而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别。四是行使审判权方法独具特色。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行政诉讼中的审判安排只要合议庭一种方式,不能采纳独任制;对被告一方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但不能强制到庭;庭审中排挤调停、宽和处理案子,对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予以保持,不合法的予以吊销,改动判定被限制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这一很小的规模。再者,行政诉讼庭审行为会因当事人行为受到影响。如被告改动详细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请求被获准,则将引起庭审行为改变,使庭审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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