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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根据此规则,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便是即便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而且将子女规则为探望的目标,只能被迫的承受探望。这在司法实践中呈现了许多对立和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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