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17:01
咱们知道,假如合同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矩,或许危害国家、集体利益等状况时,是无效的。那么,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法令结果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法令结果
《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建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矩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
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解说】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令职责的规矩。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色便是其附随于主债款债款联系,没有主债款债款联系的存在,担保联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完成的或许和价值。表现主债款债款联系的首要是主债款债款合同,表现担保联系的首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联系有必要以主债款债款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关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矩。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矩,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矩根本承继了担保法的规矩。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矩,无效的合同从缔结时就失掉法令效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权力职责联系天然就归于无效。相同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款债款联系无效后,其约好的权力职责联系就不存在了。依据担保联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天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矩,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矩,建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矩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需求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而无效仅仅一般规矩,并不是肯定的,在法令还有规矩的状况下,担保合同能够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款债款合同效能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矩的最高额典当权中,最高额典当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接连的买卖联系中,其间一笔债款债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典当合同的效能。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款人所应承当的法令结果承当担保职责。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矩“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这样规矩既是为了习惯实际的需求,也为今后担保物权准则的开展留下必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答应当事人约好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用的问题,有不同定见。有的以为,应当答应。首要理由是: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在的需求;二是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矩,当事人能够约好,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用。在没有特别理由的状况下,物权法应当尽量与担保法的规矩共同。有的以为,担保合同严厉附随于主债款债款合同,答应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好就破坏了这一准则。主张制止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好。咱们以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款债款而存在,没有主债款债款,就没有担保物权。法令假如答应当事人做出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用的约好,那么,即便不存在主债款债款,担保人也要承当担保职责。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并且或许导致诈骗和权力的乱用,还或许危害其他债款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调整的规模除了包含典当权等物权性担保方法外,还包含确保、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法,担保法答应约好的景象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确保合同。物权法只调整典当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矩是适宜的。
在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景象下,尽管不存在实行担保职责的问题,但债款人、担保人或许债款人并非不承当任何法令结果。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矩,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相同的道理,在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的状况下,假如债款人、担保人或许债款人对合同的无效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这儿的“相应的民事职责”指当事人只承当与其差错程度适当的民事职责。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彻底是因为债款人的诈骗行为导致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形成的,则差错彻底在债款人,职责应彻底由债款人自己承当。
需求特别强调的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许多,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仅仅原因之一。在主债款债款合同有用的状况下,担保合同也有或许无效。例如,担保合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国家利益的无效,担保合同因债款人与债款人的歹意勾结而无效,等等。也便是说,判别担保合同是否有用,不能仅以主债款债款合同是否有用为规范,还要看担保合同自身是否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矩的景象。在主债款债款合同有用,担保合同无效的景象下,债款人、担保人或许债款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差错的,也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是债款人为担保人的状况下,不发生问题,仅仅主债款失掉担保,其对担保合同无效有差错的,应当对债款人承当差错职责;假如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当职责,但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差错的,其对债款未能实行的部分,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说中就规矩,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款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债款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款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法令结果
《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建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矩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
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解说】本条是关于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令职责的规矩。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色便是其附随于主债款债款联系,没有主债款债款联系的存在,担保联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完成的或许和价值。表现主债款债款联系的首要是主债款债款合同,表现担保联系的首要是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联系有必要以主债款债款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关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矩。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矩,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物权法的规矩根本承继了担保法的规矩。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矩,无效的合同从缔结时就失掉法令效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的权力职责联系天然就归于无效。相同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款债款联系无效后,其约好的权力职责联系就不存在了。依据担保联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天然也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矩,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矩,建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规矩缔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款债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需求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而无效仅仅一般规矩,并不是肯定的,在法令还有规矩的状况下,担保合同能够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款债款合同效能的影响。例如,在本法规矩的最高额典当权中,最高额典当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接连的买卖联系中,其间一笔债款债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典当合同的效能。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款人所应承当的法令结果承当担保职责。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矩“但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这样规矩既是为了习惯实际的需求,也为今后担保物权准则的开展留下必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答应当事人约好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用的问题,有不同定见。有的以为,应当答应。首要理由是: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在的需求;二是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矩,当事人能够约好,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用。在没有特别理由的状况下,物权法应当尽量与担保法的规矩共同。有的以为,担保合同严厉附随于主债款债款合同,答应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好就破坏了这一准则。主张制止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好。咱们以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款债款而存在,没有主债款债款,就没有担保物权。法令假如答应当事人做出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用的约好,那么,即便不存在主债款债款,担保人也要承当担保职责。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并且或许导致诈骗和权力的乱用,还或许危害其他债款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调整的规模除了包含典当权等物权性担保方法外,还包含确保、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法,担保法答应约好的景象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确保合同。物权法只调整典当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矩是适宜的。
在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景象下,尽管不存在实行担保职责的问题,但债款人、担保人或许债款人并非不承当任何法令结果。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矩,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相同的道理,在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的状况下,假如债款人、担保人或许债款人对合同的无效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这儿的“相应的民事职责”指当事人只承当与其差错程度适当的民事职责。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彻底是因为债款人的诈骗行为导致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形成的,则差错彻底在债款人,职责应彻底由债款人自己承当。
需求特别强调的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许多,主债款债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仅仅原因之一。在主债款债款合同有用的状况下,担保合同也有或许无效。例如,担保合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国家利益的无效,担保合同因债款人与债款人的歹意勾结而无效,等等。也便是说,判别担保合同是否有用,不能仅以主债款债款合同是否有用为规范,还要看担保合同自身是否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矩的景象。在主债款债款合同有用,担保合同无效的景象下,债款人、担保人或许债款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差错的,也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是债款人为担保人的状况下,不发生问题,仅仅主债款失掉担保,其对担保合同无效有差错的,应当对债款人承当差错职责;假如第三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当职责,但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差错的,其对债款未能实行的部分,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说中就规矩,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款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债款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款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