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4:12【摘要】我国以商业隐秘维护为根底的竞业制止规矩存在许多缺点,主张引入美国商业隐秘维护法的不可避免走漏规矩和最早由美国加州商业隐秘维护法所建立的用于商业隐秘侵权断定的“本质类似规矩”,在维护商业隐秘的一起又促进了雇佣联系的调和开展。
【关键词】商业隐秘 利益平衡 调和雇佣联系
The Rule of 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 in the US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Law and Its Lessons for hina
一、不可避免走漏规矩的缘起与利害剖析
雇员离任时或多或少都会带走前雇主的商业隐秘。诞生于美国的不可避免走漏规矩就处理了阻挠离任雇员在新的作业岗位上自觉或不自觉地走漏前雇主商业隐秘的问题。这一规矩通过不断的批改,已经成为了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有用技术规矩。为了给我国商业隐秘维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供给有利的参阅,本文将首要对美国商业隐秘法这一共同准则的来源与利害进行扼要剖析。
(一)不可避免走漏规矩的缘起
不可避免走漏规矩(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为美国纽约州法院于1919年在审理Eastman Kodak Co.诉Power Film Products,Inc.一案时所建立。[1]而“Inevitable Disclosure”术语第一次呈现却是在1964年的E.I. Dupont de Nemours&Co.诉American Potash&Chemical Corporation一案[2]中。下文将扼要介绍不可避免走漏规矩的建立进程。
1.不可避免走漏规矩的开始建立:Kodak v. Power案。该案的被告Harry Warren曾经是原告Eastman Kodak公司的雇员,Harry Warren脱离Eastman Kodak公司后预备到公司的竞争对手——Power Film Products, Inc.那里任职。Eastman Kodak公司及时申述了Harry Warren和Power Film Products, Inc.,恳求法院颁布禁令阻挠被告Power Film Products, Inc.诱惑原告公司的职工尤其是Harry Warren去作业,并制止Harry Warren向Power Film Products, Inc.走漏商业隐秘。[3]在Eastman Kodak公司作业期间,Harry Warren曾与公司签订了竞业制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竞业制止协议约好,在停止与Kodak公司的雇佣联系后,被告在两年内不得在除Alaska州之外的美国任何地方的拍摄职业作业。保密协议载明,原告向被告展现发表商业隐秘,但被告不得向任何别人走漏这些商业隐秘。[4]原告以为,虽然被告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假如答应被告到竞争对手那里任职,被告在将来的作业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走漏原告的商业隐秘,并形成原告无法挽回的丢失。1919年7月26日,一审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的恳求,即被告应当实行竞业制止协议规矩的责任,脱离原告公司后的2年内不得为原告的竞争对手作业。[5]法院以为,只是颁布制止走漏商业隐秘的禁令尚不足以维护原告的商业隐秘,由于被告在为未来的雇主作业期间不大可能持续坚持对前雇主的忠实,必定会在将来的作业期间走漏原告的商业隐秘。[6]1919年12月5日,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定作了改判,没有支撑原告所提的阻挠Harry Warren到Power Film Products, Inc.作业的恳求,所论述的理由是:竞业制止协议中的两年约束无疑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商业隐秘,但明显也约束了被告运用受雇期间所取得的技术和经历,而这些技术和经历的运用并不归于走漏商业隐秘的领域。但制止Harry Warren走漏原告的机器设备、工艺、办法、操作等有关的隐秘信息。[7]虽然这个判例建立了“不可避免走漏规矩”,但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却很少运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