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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9:42
缔成婚约后一方反悔能否要求返还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二、《婚姻法解说二》第一款第(一)项“两边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则,应结合该条款第(二)项“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的规则来看,返还悉数彩礼应该以两边既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日子为条件,
三、《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原意是针对婚约阶段(我国婚姻法并不供认婚约的法令效能)发作的返还彩礼胶葛,假如同居联系的返还彩礼胶葛也适用此规则,那就违反了司法解说的原意,扩展了条文的适用范围。
四、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订亲的风俗,并且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假如男方与女方在同居期间生儿育女,假如此刻免除同居联系触及彩礼返还问题仍适用《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对女人显着不公平,没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关于出于维护弱势群体则愈加的晦气。所以,不该机械适用《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则,而应比较适用《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则。尽管我国并不供认婚约的效能,依照民法上的公序良俗的说法,法令也是尊重风俗的,这也是比较契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实际的社会日子,也契合《婚姻法》和司法解说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精力,关于维护妇女的也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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