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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冒名顶替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8:19
刑事交通闯祸案子中,交通闯祸人在交通事端发作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作。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代替。交通事端冒名代替怎么处分?西青律师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的行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交通肇过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说能够看出:首要,行为人要有交通肇过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跑的意图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找人顶罪,在一般状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端发作后当即脱离现场。即便他在现场,也不会供认自己是闯祸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代替自己的行为,由代帮人来承当自己的职责。因而,仍应确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意图是为了自己躲避法令的追查,是毫无疑问的。因而,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确定交通肇过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愧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照实供述交通闯祸违法现实的行为。有观念以为,象这种状况就不能确定是为了躲避法令的追查,也就不能确定交通肇过后逃逸。笔者以为,过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过后逃逸的确定。就象有的偷盗犯,在窃得资产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资产自动退还失主,仍应确定其偷盗违法既遂相同。"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构成,就不能反转。过后,行为人感到心里不安,自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片面上躲避法令追查转变到自动承受处理的一个转化,也只能确定交通闯祸逃逸后自首。交通闯祸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而,咱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定他其时躲避法令追查的现实。
一般事端前提下,被代替者按闯祸逃逸定性处理;代替者按阻碍公事行为看待。重特大事端状况下,被代替者按闯祸逃逸定性处理;代替这按庇护罪、阻碍公事罪定性。假如交通事端构成违法的,冒名代替者构成庇护罪。即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庇护,以使其躲避法令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则,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为其供给躲藏场所、资产,协助其逃匿或许作假证明庇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听讼网小编提醒您,这种行为严重地打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将依法查处。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令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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