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是否可以并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7:08所谓定金,便是指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的,为确保合同的实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必定数量的钱银或其他代替物。定金罚则在我国民法通则(89条)、合同法(第115条)及担保法、担保法解说均有规则。定金具有如下特色:
一、定金的标的物为金钱或其他可代替物。不行代替物无法完成双倍返还问题,因而不能作为定金。
二、定金是预先交给的。定金是一种从合同,又是一种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被吊销,定金合同也无效。定金是实践合同,定金交给后,合同收效。定金不交导致定金合同不建立,定金少交对方承受的,视为定金合同的改变。
三、定金的意图之一是担保合同债款的实行。交给定金一方不实行债款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实行债款,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一般能够分为五种:立约好金、证约好金、成约好金、违约好金宽和约好金。
立约好金指当事人为确保往后正式缔结合同而专门缔结的定金。立约好金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往后缔结合同。当然两边当事人均能够依据实践情况,以扔掉定金作为回绝缔结合同的价值。在商品房生意过程中,房子认购书便是立约好金。
证约好金是指证明合同联系的建立而建立的。此种定金大多适用口头合同,由于书面合同自身就能证明合同的建立,无需定金来证明。
成约好金是以定金的交给作为主合同建立的要件。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影响合同收效的,但当事人假如特别做了约好,定金就能够成为合同收效的要件,它相似于要物合同了,在要物合同中,物的交给是合同收效的条件,在成约好金中,定金的交给是合同收效的标志。
解约好金是指当事人为了保存单独免除主合同的权力而交给的定金。这种定金的特色是当事人能够经过抛弃或加倍返还而单独决议合同的免除,而不承当其他任何经济丢失。这儿的免除权亦称反悔权。
违约好金是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定金。此种定金是指在承受定金往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主合同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制裁。《担保法》89条、合同法115条均是对违约好金的论述。违约好金与违约金的性质十分相似,因而违约好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这一点与其他类型的定金是不同的。违约好金尽管不能与违约金并用,可是却能够与损害补偿并用,假如违约方承当定金职责后,当事人还有其他丢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补偿其他丢失。
当事人对定金约好不明的,应视为何种定金?在《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均采用了应视为解约好金的观念,而在《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典》却采用违约好金的观念,我国的立法蓝本便是《德国民法典》,所以也采用了约好不明视为违约好金的观念。《德国民法典》第336条第(2)项规则:“有疑义时,定金不视为解约金”《台湾民法典》第249条也有相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