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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不到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0:24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离婚案子的被告因不想离婚或其他原因常常拒不到庭,给诉讼作业带来难题,由于离婚案子不同于一般案子,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联系、产业联系及婚姻家庭的其他状况。那么,离婚案子中,被告拒不到庭是否能够缺席判定离婚呢?
一般状况下,离婚案子不得缺席判定。
首要,离婚具有人身特点不行代替性,婚姻志愿之表达有必要由自己亲身施行。
然后,法律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免除婚姻联系的判定,不得请求再审,故离婚案子一旦不依法慎重处理,很简单导致一些矛盾激化,简单形成难以拯救的影响。
最终,离婚案子所查明的现实具有隐蔽性,许多现实只要夫妻两边知晓。
可是,在特定景象下离婚案子能够缺席判定,缺席判定景象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因被告下落不明选用公告送达方法而缺席判定。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1条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7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代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状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定。
也就是说,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成司法程序正义,法律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而假如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定。
现实上,缺席判定离婚的关键在于承认“夫妻感情确已决裂”。
笔者以为,假如被告拒不到庭,在保证已向被告送达法定诉讼文书之前提下,其行为能够确定为“默许”赞同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影响法院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决裂。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缺席审判,依法确定夫妻感情现已决裂的景象主要有如下几种:
(1)有无利害联系的证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存在《婚姻法》第32条五种景象的;
(2)被告有书面辩论定见,或许选用电话、传真、邮件等方法赞同离婚的;
(3)两边签有离婚协议;
(4)被告下落不明满必定期限等景象能够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
综上所述,离婚胶葛在特定景象下是能够缺席判定离婚的,不过不能随意缺席判定离婚,有必要适用严厉的法定条件,由于随意适用缺席判定,不免形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掠夺,人身、产业等权益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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