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属在离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9:29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意图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意图条件就后,即便房产没有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也不答应赠与方恣意吊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好夫妻一方或两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两边许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归于“经由指令而为交给”的合同,子女并未获得直接恳求爸爸妈妈实行给付的权力。夫妻两边诉前到达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好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令拘束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就离婚及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事项到达的协议。房产作为重要的产业之一,夫妻两边在产业切割上必定有所触及,一起两边在协议产业切割的过程中必定会重视其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在约好子女抚育费之外,还约好将夫妻一起产业归属子女的景象并不罕见。尤其是约好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景象居多。关于夫妻一方反悔要求吊销房产赠与条款、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对子女的效能、子女怎么救助本身权益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本文迁就上述问题打开论说。
一、离婚后,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可否吊销
(一)观念磕碰
[事例1]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联系。2012年1月28日,两边挂号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乙婚前购买的江苏省句容市某小区房子一套归甲一切。离婚后甲即搬出该房,离婚协议中其他事项均实行结束。后甲要求乙将上述房子产权过户到甲名下,乙予以回绝,甲遂于2013年4月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乙实行离婚协议,将约好房子过户给甲。乙在一审中要求吊销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子赠与甲的条款。
此案即触及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能否吊销的问题。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离婚协议中约好一方一切或两边共有的房产归另一方一切,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则。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关于房子而言,在未处理房产改变挂号手续之前,夫妻一方享有恣意吊销权,据此可吊销房产赠与条款。第二种观念以为:夫妻两边依据离婚事由将夫妻一起一切或许一方婚前一切的房产处置给另一方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意图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因挂号离婚而免除的状况下,应以为赠与房产的意图现已完成,故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吊销。第三种观念以为:夫妻两边依据离婚事由将夫妻一起一切或许一方婚前一切的房产处置给另一方,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首要理由在于:这种房产归属的约好并不必定都是无偿行为,还或许触及夫妻债款的清偿、离婚经济协助、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而且该行为与离婚这一构成的身份行为密切相关,系附随身份的法令行为,与《合同法》规则的赠与行为明显不同,故不该将该种行为直接对比《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处理,而应适用民事法令行为的基本准则,因而赠与人不享有恣意吊销权。
(二)本文观念:夫妻一方无恣意吊销权
在我国,夫妻离婚时约好将一方一切或两边共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般包括两种状况:一是在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二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边在法院的掌管下进行调停到达离婚协议,法院制造离婚调停书免除婚姻联系,两边在离婚调停书中约好。因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停书和判决书具有相等的强制效能,民事调停书作出后准则上不予以吊销,除非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依据证明调停违背自愿准则或许调停协议的内容违背法令,能够向人民法院就房产切割问题恳求再审,人民法院经检查事实的,予以再审。因而,只要两边在婚姻挂号机关到达的离婚协议才触及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的吊销问题。
对此,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即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应视为一种意图的赠与行为,在夫妻两边挂号离婚后,应视为赠与意图现已完成,即便房产没有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依据诚信准则,不答应赠与方恣意吊销赠与。依据《合同法》规则,赠与是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中约好原归于一方的房产转归对方一切,或当事人抛弃或部分抛弃共有房产中归于自己的比例归对方一切,对方亦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认可,该约好契合赠与合同基本特征自不待言。一起,该类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全体,与离婚这一意图密不可分,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在离婚这一意图条件成果后,不能答应赠与方恣意吊销赠与,此点与《合同法》规则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有异曲同工之妙。之所以扫除赠与方享有恣意吊销权,首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首要,从性质上讲,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条款实为一种附随身份的法令行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就离婚及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事项到达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复合性,是数个法令行为的混合,既有构成的身份法令行为,即免除夫妻联系的协议,也有附随的身份法令行为,即关于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协议。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协议,归于附随的身份法令行为,在效能上从归于离婚行为。一旦离婚行为收效,附随的产业协议一起收效,对协议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或吊销。
其次,在法令适用上,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则。《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原因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好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联系的变化,而身份联系的变化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令应愈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产业联系的变化相同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置自在”。<合同法》第2条第2款扫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产业内容的身份,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好以产业联系为内容,因而归于《合同法》的调整规模,但该约好附随于离婚这一身份行为,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令,这些法令没有规则时才适用《合同法》。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到达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可见,司法解释(二)强调了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条款的法令约束力,表现为两边不得私行改变或吊销。在该类胶葛中,应“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令约束力对立恣意吊销权的恣意性”,赠与人无恣意吊销权。
最终,在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上,依据诚笃信用准则和公正源则,不得答应赠与人享有恣意吊销权。“一般状况下,当事人是否赞同离婚、在什么条件下赞同离婚都是多方考量的成果”,一方将自己一切的房产赠与给对方或抛弃本来能够切割的共有房产归对方,以到达离婚的意图或到达赶快离婚的目,是当事人的实在志愿,并不违背法令,理应发生拘束力。如在离婚后,房产未改变挂号之前,答应夫妻一方有权随意吊销赠与,则必定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正,一起有违诚笃信用的基本准则。别的,若赋予赠与方恣意吊销权.则会带来赠与方歹意使用该吊销权,到达既离婚又占有房产的意图,这不只给原爱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力损伤,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而引起的负面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清楚明了。不过,赠与人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则享有的法定吊销权则不受影响。
别的,因夫妻对共有产业享有相等的权力,当事人经过离婚协议抛弃了悉数或大部分房产,审判实践中应充分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关于当事人过后以“显失公正”或“严重误解”为由予以改变或吊销的,法院应严厉检查。“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的确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当地。因为离婚两边究竟有过夫妻名分,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或许还育有子女,在缔结一起产业切割协议时,除了朴实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括一些爱情要素”。因而,在未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一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规则,恳求吊销、改变房产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不能容易将离婚协议中一方抛弃首要或大部分房产的约好认定为“显失公正”或“严重误解”而予以吊销或改变。
一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则,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则处理。能够看出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的效能,与《合同法》中规则的赠与合同并无不同,首要系前文所述的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的特殊性所造成的。
二、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约好对子女的效能
(一)子女的法令地位
夫妻两边在协议产业切割的过程中必定会重视其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在约好子女抚育费之外,还约好将一方一切产业或许夫妻一起产业归属子女的景象并不罕见,尤其是约好将一方一切房产或许夫妻共有房产归属子女的景象居多。该约好与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好有无差异,子女是否也应视为受赠人,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以为该与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好并无差异,也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否定说则以为,该约好虽是无偿行为,但并不是一种
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就离婚及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事项到达的协议。房产作为重要的产业之一,夫妻两边在产业切割上必定有所触及,一起两边在协议产业切割的过程中必定会重视其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在约好子女抚育费之外,还约好将夫妻一起产业归属子女的景象并不罕见。尤其是约好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景象居多。关于夫妻一方反悔要求吊销房产赠与条款、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对子女的效能、子女怎么救助本身权益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本文迁就上述问题打开论说。
一、离婚后,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可否吊销
(一)观念磕碰
[事例1]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联系。2012年1月28日,两边挂号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乙婚前购买的江苏省句容市某小区房子一套归甲一切。离婚后甲即搬出该房,离婚协议中其他事项均实行结束。后甲要求乙将上述房子产权过户到甲名下,乙予以回绝,甲遂于2013年4月向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乙实行离婚协议,将约好房子过户给甲。乙在一审中要求吊销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子赠与甲的条款。
此案即触及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能否吊销的问题。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离婚协议中约好一方一切或两边共有的房产归另一方一切,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则。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关于房子而言,在未处理房产改变挂号手续之前,夫妻一方享有恣意吊销权,据此可吊销房产赠与条款。第二种观念以为:夫妻两边依据离婚事由将夫妻一起一切或许一方婚前一切的房产处置给另一方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意图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因挂号离婚而免除的状况下,应以为赠与房产的意图现已完成,故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吊销。第三种观念以为:夫妻两边依据离婚事由将夫妻一起一切或许一方婚前一切的房产处置给另一方,与赠与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赠与。首要理由在于:这种房产归属的约好并不必定都是无偿行为,还或许触及夫妻债款的清偿、离婚经济协助、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内容,而且该行为与离婚这一构成的身份行为密切相关,系附随身份的法令行为,与《合同法》规则的赠与行为明显不同,故不该将该种行为直接对比《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处理,而应适用民事法令行为的基本准则,因而赠与人不享有恣意吊销权。
(二)本文观念:夫妻一方无恣意吊销权
在我国,夫妻离婚时约好将一方一切或两边共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般包括两种状况:一是在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二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边在法院的掌管下进行调停到达离婚协议,法院制造离婚调停书免除婚姻联系,两边在离婚调停书中约好。因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停书和判决书具有相等的强制效能,民事调停书作出后准则上不予以吊销,除非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依据证明调停违背自愿准则或许调停协议的内容违背法令,能够向人民法院就房产切割问题恳求再审,人民法院经检查事实的,予以再审。因而,只要两边在婚姻挂号机关到达的离婚协议才触及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的吊销问题。
对此,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即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应视为一种意图的赠与行为,在夫妻两边挂号离婚后,应视为赠与意图现已完成,即便房产没有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依据诚信准则,不答应赠与方恣意吊销赠与。依据《合同法》规则,赠与是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离婚协议中约好原归于一方的房产转归对方一切,或当事人抛弃或部分抛弃共有房产中归于自己的比例归对方一切,对方亦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认可,该约好契合赠与合同基本特征自不待言。一起,该类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全体,与离婚这一意图密不可分,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在离婚这一意图条件成果后,不能答应赠与方恣意吊销赠与,此点与《合同法》规则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有异曲同工之妙。之所以扫除赠与方享有恣意吊销权,首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首要,从性质上讲,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条款实为一种附随身份的法令行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就离婚及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事项到达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复合性,是数个法令行为的混合,既有构成的身份法令行为,即免除夫妻联系的协议,也有附随的身份法令行为,即关于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协议。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协议,归于附随的身份法令行为,在效能上从归于离婚行为。一旦离婚行为收效,附随的产业协议一起收效,对协议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或吊销。
其次,在法令适用上,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则。《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原因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好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联系的变化,而身份联系的变化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令应愈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产业联系的变化相同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置自在”。<合同法》第2条第2款扫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产业内容的身份,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好以产业联系为内容,因而归于《合同法》的调整规模,但该约好附随于离婚这一身份行为,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令,这些法令没有规则时才适用《合同法》。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到达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可见,司法解释(二)强调了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条款的法令约束力,表现为两边不得私行改变或吊销。在该类胶葛中,应“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令约束力对立恣意吊销权的恣意性”,赠与人无恣意吊销权。
最终,在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上,依据诚笃信用准则和公正源则,不得答应赠与人享有恣意吊销权。“一般状况下,当事人是否赞同离婚、在什么条件下赞同离婚都是多方考量的成果”,一方将自己一切的房产赠与给对方或抛弃本来能够切割的共有房产归对方,以到达离婚的意图或到达赶快离婚的目,是当事人的实在志愿,并不违背法令,理应发生拘束力。如在离婚后,房产未改变挂号之前,答应夫妻一方有权随意吊销赠与,则必定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正,一起有违诚笃信用的基本准则。别的,若赋予赠与方恣意吊销权.则会带来赠与方歹意使用该吊销权,到达既离婚又占有房产的意图,这不只给原爱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力损伤,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而引起的负面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清楚明了。不过,赠与人依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则享有的法定吊销权则不受影响。
别的,因夫妻对共有产业享有相等的权力,当事人经过离婚协议抛弃了悉数或大部分房产,审判实践中应充分考虑离婚协议的特殊性,关于当事人过后以“显失公正”或“严重误解”为由予以改变或吊销的,法院应严厉检查。“离婚产业切割协议的确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当地。因为离婚两边究竟有过夫妻名分,一起生活过一段时间,或许还育有子女,在缔结一起产业切割协议时,除了朴实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括一些爱情要素”。因而,在未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一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规则,恳求吊销、改变房产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不能容易将离婚协议中一方抛弃首要或大部分房产的约好认定为“显失公正”或“严重误解”而予以吊销或改变。
一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则,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则处理。能够看出婚前或许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的效能,与《合同法》中规则的赠与合同并无不同,首要系前文所述的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的特殊性所造成的。
二、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子女约好对子女的效能
(一)子女的法令地位
夫妻两边在协议产业切割的过程中必定会重视其子女的利益,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在约好子女抚育费之外,还约好将一方一切产业或许夫妻一起产业归属子女的景象并不罕见,尤其是约好将一方一切房产或许夫妻共有房产归属子女的景象居多。该约好与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好有无差异,子女是否也应视为受赠人,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以为该与夫妻间房产赠与的约好并无差异,也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否定说则以为,该约好虽是无偿行为,但并不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