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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9:59

与单位发作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该怎么处理
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在工伤事端的确定、劳作能力判定的成果以及给付待遇的水平上十分容易发作不合。由于争议的内容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首要,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发作争议,要依照劳作争议处理有关规则处理。
特别提示
关于普通劳作者来说,搜集工伤保险的各种相关证明好不容易,假如让劳作者承当举证职责,不只严峻损害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还使很多劳作争议不能及时处理,工伤补偿也迟迟到不了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则,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也便是说,由单位去跑各种相关证明,而不会让受伤的劳作者一趟趟奔走在申述路上。
用人单位往往不期望把事端确定为工伤,一旦确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来说会形成负面影响,其下一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也会相应地被进步,然后增加了企业的本钱。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倾向于将事端丢失降到最低,这样必定损害了工伤职工的权益,降低了他们原本应该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就会与工伤职工发作争议。
其次,对劳作行政部分作出的工伤确定和工伤保险经办组织的待遇付出决议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再次,工伤职工对劳作判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定论不服的,能够向当地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请求复查;对复查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复查判定终究定论由省级劳作判定组织作出,复查判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判定委员会规则。
[实例开讲] 签了“存亡合同”免不了工伤职责
22岁的黄某从2004年5月到东莞某私家承揽的修建公司当临时工并签定了“招聘协议”。协议中约好,如遇工伤,雇主概不担任。半年后,黄某在作业时不小心从3米高空掉落,致使左胫、腓骨破坏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医治期间,包工头留下2000元给黄某便不再担任。黄某向东莞劳作保证部分求助。
黄某遇到的状况在当时并非个例。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职工签下“存亡合同”,约好职工发作工伤和意外事端时概不担任。其实,发作工伤事端时遇到这种状况,职工仍然能够要求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由于“雇主对农民工的工伤概不担任”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定之日起便是无效的。职工在作业期间遭到事端损伤,仍然能够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确定,得到工伤待遇补偿。
为避免相似工作发作,劳作者应了解本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定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假如发现雇主逼迫职工签定这样的协议,劳作者能够回绝,并要求与单位签定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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