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问题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0: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补偿法》)对被侵略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补偿问题作了专门规则,但是,这部关系到我国法治与人权维护最重要的法令,其维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力的规则已远远不能适应当时形势开展的需求,不能适应法治开展的需求,不能满意被侵略人身自由权的公民的需求。本文试就侵略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补偿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引起人们对人身自由权的更多重视。
《国家补偿法》对侵略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补偿规模的规则及存在的缺点
一、《国家补偿法》对侵略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补偿规模的规则
《国家补偿法》刑事补偿规模的规则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三方面的内容:(一)、侵略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补偿;(二)、侵略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补偿;(三)、侵略财产权的刑事补偿。
对侵略人身自由权力给予刑事补偿的有三种景象。即第十五条第(1)、(2)、(3) 项规则:(一)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许没有事实证明有违法严峻嫌疑的人过错拘留的;(二)对没有违法事实的人过错拘捕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的;以上三项便是《国家补偿法》规则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的合法人身自由权遭到侵略而应由国家补偿的规模。概括地说便是因过错拘留、过错拘捕和过错判刑而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应承当刑事补偿职责。
二、《国家补偿法》对侵略人身自由权补偿的本质含义及存在问题
我国《国家补偿法》采用了严厉的法定主义准则和有限补偿职责准则。它的归责职责是以无罪为规范的。即对无罪被过错拘押的,国家才给予补偿。对被侵略人身自由权的补偿实际上是对无罪拘押给予的补偿,被人们称为“冤狱补偿”。只要那些有依据证明没有施行违法行为而被严峻掠夺人身自由权的被拘押的公民,才具有成为刑事补偿请求人的资历。
而依据《国家补偿法》的规则,对那些有罪公民被过错拘押的,无论是轻罪重判、超期拘押,或许是不追查刑事职责的,国家都不负补偿职责,相同关于改判无罪但原判处控制、缓刑等没有拘押的以及无罪的人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等都不属国家补偿的规模,因此都得不到国家补偿。以上几种人身自由权虽被侵略却仍然得不到国家的救助。从刑事法令的规则来看,以上几种景象是仅次于错拘、错捕和错判的侵略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但是因为不属于《国家补偿法》规则的景象,然后得不到刑事补偿这种过后补救措施的保证,这是由补偿制度自身的缺点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