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21:29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取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处理和运用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查看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处理,进步诉讼费用运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事务建造,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方法。第二条 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令,按规则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子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归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运用要归入财政处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法、开支规模、收费收据款式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致规则履行。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取第四条 诉讼收费准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准则。各级人民法院要严厉依照国家一致规则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拟定收费方法、自行添加收费项目、扩展收费规模、进步或下降收费标准。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同意。第五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实施收缴别离。人民法院依照受理案子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认详细数额后,以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告诉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用的凭证,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收据。第六条 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施收缴别离。单个不方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别区域,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收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用,要定时交入指定银行,一起将收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区域,需经省级财政部分和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第七条 诉讼费用的专用收据包含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实施全国一致款式(附后)。当地各级法院的收费专用收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编号后,由当地各级财政部分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收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处理和运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全额归入财政专户,严厉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第九条 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由省级财政专户会集处理,实施分级运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方法。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会集处理。省级财政专户会集的当地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署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则份额就地及时别离划入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地点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第十条 当地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运用和省级统筹的详细份额,由各省级财政部分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践状况确认,其间省级统筹的份额不得高于各级当地法院所收取诉讼费用的30%。第十一条 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运用方案,经省级财政部分审阅同意后一起下达履行。资金经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一致置办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事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区域法院事务经费,不得用于高级法院自身的开销。第十二条 归入当地各级财政专户处理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部分按批阅的诉讼费用出入方案,作为“事务补助经费”按月核拨给同级人民法院运用。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指定银行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根据批阅的出入方案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展,作为“事务补助经费”定时核拨给最高人民法院运用。第十四条 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事宜托付国有商业银行处理。详细方法另行拟定。
第十五条 “事务补助经费”的开支规模:1.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联合拟定的事务经费开支规模。2.经省级财政部分核批的其他开销。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作业的实践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事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必定份额或数额树立备用金,专门用于付出应交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开销。备用金的详细份额或数额,由各省级财政部分会同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备用金开销后,应及时予以弥补。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照预算内外资金出入统管的准则,将各级财政部分核拨的“事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分核拨的预算内事务经费相结合,归入本单位预算,一致核算、一致处理、统筹安排运用。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事务补助经费”的处理,实施一支笔审同意则。运用时由法院财政部分按出入方案,根据规则的运用规模和法院事务作业需要提出定见,报主管财政院长批阅。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将下一年度本级诉讼费收入和“事务补助经费”开销方案随下年度预算一起报送同级财政部分批阅,作为核拨“事务补助经费”的根据。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诉讼费收入和“事务补助经费”的运用状况以报表方式报送同级财政部分。年度终了后,将上一年度诉讼费收入和“事务补助经费”开销状况,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分批阅。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监督和查看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法院事务经费的重要来历。各地要采纳办法保证其真实用于法院的事务作业,其他部分不得调用。各级财政部分要根据诉讼费用出入方案和法院实践作业需要及时核拨,禁止占压、移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诉讼费用的处理,严厉履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准则,严厉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承受同级财政部分、审计部分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查看。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分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处理。拟定和完善有关准则,标准出入处理,加强监督查看,对违背规则的,应及时提出、期限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则时刻纠正的,财政部分有权在违背的数额以内,恰当扣减事务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则对职责人进行处分。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处理作业的监督和辅导,定时对下级法院诉讼费收入和“事务补助经费”开销状况进行查看。发现违背规则的,应立即提出纠正定见。对情节严重的,上级法院有权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追查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职责人员的职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分可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方法拟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存案。第二十六条 方案单列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处理,对比本方法履行。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解说。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处理方法》(财文字〔1996〕4号)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会集部分诉讼费用的实施方法》(法字〔1996〕81号)一起废止。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