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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优先购买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0:51
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奉告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举行股东会寻求其他股东的赞同。公司未及时举行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够书面形式别离寻求其他股东的赞同,恳求其在确认的期限内答复。恳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赞同。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或许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首要条件而与非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同,或许与非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许其他首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奉告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合同。
合同被吊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的,其他股东能够建议以洽谈确认的价格或许评价确认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但未向其他股东奉告转让价格等首要条件,或许合同价格等首要条件低于奉告的价格或许条件的,其他股东能够建议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好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由于承继、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自己的意思发作变化,其他股东建议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到共同的,能够经过评价方法确认。
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能够建议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其不得恳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从头确认底价,公司股东建议以新确认的底价建议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建议吊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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