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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01:12

有些单位常常会呈现一些不辞而别的职工。大多数单位以为,职工这样的行为对本单位也没有更多的影响,单位也不能强制要求职工来上班,因而对这样的状况也就不再追查,视为与职工现已免除了劳作联系。但依据法律上的要求,在单位未予职工正式前(需有清晰的书面文件),单位仍应承当相应的职责。且依据以往的法院事例,单位乃至要向其付出部分薪酬。
因而在面临上述状况时,律师主张,单位应采纳以下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要,经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告诉该职工期限来单位上班,并在告诉中注明,宣布后几日内视为该职工收到此告诉;
若该职工在书面告诉后仍不前来上班,累计到达职工管理制度规则的无故旷工开除天数后,单位应再次经过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告诉与该职工;
特快专递地址应以该职工入职时填写的个人资料地址(或中填写的地址)为准。若单位未留有上述资料,也可按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邮递;
单位在特快专递单中的文件内容一栏应注明所邮递文件名称为“上班告诉”或“免除劳作合同告诉”。所触及的书面告诉应一式两份,邮递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快递单应与告诉同时妥善保存;
单位考勤制度中应有清晰规则,若职工旷工几日,单位可单独免除合同。
只要经过了上述程序,该职工才正式与单位免除了劳作联系,避免了后期的胶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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