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子女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离婚判决是否要确定当事人对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3:03
【案情】原告占建(男)与被告梁娟(女)1999年12月在民政部门处理结婚登记,2002年6月生育大女儿占晓兰,2004年11月生育小女儿(未取名)。小女儿终身下来后便被原、被告送给别人收养,两边未在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两人性格不合,常常争持打架,致使对立不断加深,终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不合】在离婚判定中,是否要判定原、被告一方对被送养小女儿的抚育责任及其抚育费的担负方法。
【分析】在我国少量农村地区,仍存在着暗里送养子女的陋俗。婴儿尤其是女婴终身下来后,便送给别人收养。送养人和收养人都尽最大或许三缄其口,不向外人泄漏送养、收养现实,两边也不在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手续。本案便是如此。象这种景象,一种定见以为,须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原、被告中的一方对被送养子女的抚育责任及其抚育费的担负方法。由于这种收养联系未在民政部门处理手续,送养人和收养人也不一定契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违法收养,不受法律维护。假如收养人反悔,不再抚育被送养小孩,小孩的被抚育权有或许失败。这明显不利于维护被送养小孩的合法权益。第二种定见以为,暗里送养子女的现象比较复杂,有前史留传等各方面的原因。一般收养人要求送养人保存隐秘,不得随意走漏送养现实。意图是使小孩把自己当作亲生父母。法院对该现实查得过细,有或许徒生祸端,使收养人不肯持续收养。故不用在裁判文书中确认被送养人的抚育联系,可在庭审中查明送养、收养现实,记录在卷。如当事人因与收养人有约好在先而不肯详谈,也不宜深究。简略查明原、被告有某年某月某日出世的子女送人收养并在裁判文书中相应表述即可。往后如收养人不肯再持续收养,被送养人能够原告身份申述本案原、被告,要其实行抚育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奉新县法院:宋孝健 张卫平
【不合】在离婚判定中,是否要判定原、被告一方对被送养小女儿的抚育责任及其抚育费的担负方法。
【分析】在我国少量农村地区,仍存在着暗里送养子女的陋俗。婴儿尤其是女婴终身下来后,便送给别人收养。送养人和收养人都尽最大或许三缄其口,不向外人泄漏送养、收养现实,两边也不在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手续。本案便是如此。象这种景象,一种定见以为,须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原、被告中的一方对被送养子女的抚育责任及其抚育费的担负方法。由于这种收养联系未在民政部门处理手续,送养人和收养人也不一定契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违法收养,不受法律维护。假如收养人反悔,不再抚育被送养小孩,小孩的被抚育权有或许失败。这明显不利于维护被送养小孩的合法权益。第二种定见以为,暗里送养子女的现象比较复杂,有前史留传等各方面的原因。一般收养人要求送养人保存隐秘,不得随意走漏送养现实。意图是使小孩把自己当作亲生父母。法院对该现实查得过细,有或许徒生祸端,使收养人不肯持续收养。故不用在裁判文书中确认被送养人的抚育联系,可在庭审中查明送养、收养现实,记录在卷。如当事人因与收养人有约好在先而不肯详谈,也不宜深究。简略查明原、被告有某年某月某日出世的子女送人收养并在裁判文书中相应表述即可。往后如收养人不肯再持续收养,被送养人能够原告身份申述本案原、被告,要其实行抚育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奉新县法院:宋孝健 张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