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房产抵押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9:072008年9月,王某向何某告贷14万元,期限1年,两边在告贷合同中约好,王某配偶以座落在莲洲乡杨桥街、占地面积为120平米的4层房子作为告贷典当,房产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均交由出借人何某保管。合同还约好,假如告贷逾期未能归还,王某配偶愿将该房产卖给何某,两边议定房价为20万元,剩余金钱退回告贷人,一次性处理房子过户手续,手续费由何某承当。2009年9月,王某没有归还到期债款,何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归还告贷并承当典当担保责任。
律师以为:本案告贷事实清楚,房产典当协议建立收效。《物权法》第15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本案典当协议没有到相关部分进行典当挂号在民事纠纷中仅仅发作不能对立第三人的作用,本案没有已进行挂号的第三人存在,故王某如不能归还到期债款,应判定王某按合同约好承当典当担保责任。两边在告贷合同中关于生意典当房产的协议规避了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典当时两边不得约好搬运典当产业所有权的禁止性规则,该内容无效。